公共政策分析报告 篇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 篇1

摘要:针对实际的政策活动中,由于政策效果的长期性、潜在性以及附带效果的存在等原因,导致政策效果评估陷入困境这种情况,要更加确定评估标准、建立评估项目、引入多元主体参与。

关键词:效果评估;困境;实现路径

英国撒切尔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私有化领域由最初的经济领域扩展到教育、卫生、住房、医疗保险、公共服务等政治和社会领域。这使得80年代英国经济逐渐摆脱了石油危机的影响,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政策财政赤字逐年减少出现盈余,通货膨胀率降低[1]。但是,把国有企业全盘出售形成新的私人垄断,私人垄断企业以较低的服务质量向民众索取尽可能高的价格,人民生活困难而社会矛盾尖锐。可以看到,一项政策效果的显示有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则公共政策效果评估的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共政策效果评估界定

公共政策效果即为政策执行后的对政策客体及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定义公共政策效果评估,要将其与公共政策评估、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区别开来:政策评估是对政策全过程的评估;政策绩效评估则是指基于结果导向、运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的流程、相对统一的指标及标准,对政府公共政策的投入产出进行综合性测量与分析的活动[2]。政策效果评估只是政策评估的一部分,绩效评估与效果评估也是不相同的,而学界当前对于政策效果的评估也少有涉及。

二、公共政策效果评估的困境

(一)评估标准不明

政策评估标准是政策评估者在评估过程中据以对政策方案和政策效果进行优劣判断的准则,其实质是一种价值判断[3]。效果评估标准则通常包括事实标准和价值标准,前者是能够反映事物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存在状况的数量值、比率关系等一些可测量的客观指标;后者是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所坚持、依据的倾向性准则和原则,反映主体的信念、理想和价值追求[4]。实践中效果评估往往出现两种标准的失衡问题。

(二)效果自身性质

陈振明教授将政策效果分为直接效果、附带效果、意外效果、潜在效果和象征性效果[3]。效果自身有长期性、隐藏性、潜在性等特征。政策常常有明显的短视效应,即其在短期内会产生明显的正向或负向效果,但更多的政策需要长期的过程才能见其成效,如对环境进行的治理,改善空气质量并不能一蹴而就,又如撒切尔夫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政策的短期效果非常明显,但是长远来看,英国人民生活愈加窘迫。

(三)政策效果的外部效应

外部效应,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5]。外部效应可以分为正的外部效应和负的外部效应。政策效果的外部效应是一种附带效果、间接性的政策效果,其存在加大了对政策效果评估的困难,主要原因是附带效果的不可量化,外部效益和外部成本的存在不可能清楚明确,因此我们很难清楚明晰地判别效果到底如何。

(四)利益相关者

政策效果评估的利益相关者大抵包括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评估推动者、评估执行者、受评估影响者等各方主体。其困境主要有:一是领导者的不重视,政府往往更加热衷于制定、宣传政策,却忽视政策效果评估[6];二是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因自身偏向于维护政策而可能会在效果评估的过程中过分夸大政策的作用;三是决策者与评估者由于自身政策立场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参考框架理解问题[7];四是评估者与实际受政策影响的人认识不同导致评估受阻,这其间又包括政策直接影响的人和间接影响的人。此外,政策与政策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8]。引起社会现象发生变化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一果多因、多果多因的情况在效果评估过程中难以排除,这也给评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实现效果评估的路径

(一)增强评估重要性的认识

从思想意识上巩固提高认识是实现效果评估的第一步。特别是作为国家领导核心的政党和政府,工作重心不仅要放在制定执行政策方针上,更要关注政策产生的系列效果,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政策质量的评估态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总结,收获成效、汲取经验,推动地方政府对评估工作的重视,从而自上而下地促进全国性的效果评估。当然,普及政策评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了意识的支持还要实践的助推。

(二)评估标准:事实与价值标准

坚持事实标准,用经济学知识对政策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政策执行结果对政策制定目标的实现程度、反映政策是否以最小的投入获得了最大的产出。但同时,价值标准是评估标准中绝不可抛弃甚至应给与更多关注的内容,包括公平性、回应性、充足性等,政策是否有利于人民、政策是否惠及一般民众、政策是否对群众的迫切需求做出了回应,这些都应该是在评估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三)建立评估项目

“项目建立起一种手段-目的的关系,借此可以打造问题的初始条件和导致变化的未来政策之间的‘因果关系链’”[9]。为了长期而有效地掌握政策效果,做出科学的评估,需要构建评估项目,即针对某一政策进行立项研究,设置独立的评估机构、制定评估过程规范和原则、配备相应的专业评估人员、以预先设定的评估标准,长期动态地实地考察情况,寻找“因果关系链”。

(四)多元主体参与

提倡公民参与、社会媒介、社会组织等的参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评估是适应当代公共行政民主理念的必然趋势,罗森布鲁姆将“代表性”作为衡量政策评估的一大标准,斯图亚特.内格尔从政策过程评估的角度提出了“公众参与度”大标准[10]。同时,公众参与政治的意识和热情已经觉醒,参政议政的能力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政府需要做的,就是拓宽公众参与政策效果评估的渠道并给与法律保障,建立政府与公民互动的评估机制,接受公民的监督、批评和信息反馈。

参考文献:

[1]李俊江.英国公有企业改革的绩效、问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5).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政府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3,(3).

[3]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张润泽.形式、事实和价值:公共政策评估标准的三个维度[J].湖南社会科学,2010.

[5]高培勇编,公共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6]申喜连.试论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存在的困境及制度创新[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9,36(5).

[7]李允杰,丘昌泰.政策执行与评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8]谢明编.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9]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0]张为波,张鹏.试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评估的重要作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5).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 篇2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制定的行为准则。

它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当某一社会问题成为公共政策干预的对象时,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一社会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且将对今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问题。

关爱女孩行动的开展,就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倡导之下、运用公共政策手段针对我国近年来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进行引导、纠偏的活动。

这一活动,是党和政府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行20年多后,对我国人口问题认识进一步深化的表现,也是我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协调、确保我国人口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以现实政策实施效果为依据,对“关爱女孩行动”做一解读,以促进政府运用公共政策调节社会问题的能力、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对进一步促进我国性别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有益的。

一、“关爱女孩行动”的政策类型及相关性讨论

性别结构的平衡是社会总平衡的基础,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的失调,必将殃及子孙后代,危及国家人口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央11个部委于是2002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之后,2003年8月,在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指导下,全国11个省市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专项活动。

“关爱女孩这项任务,同总人口和各个亚人口及其变量即人口的规模、增长速度、出生和死亡、结构、分布、迁移、质量等,同属公共管理的对象,各自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关爱女孩行动”涉及国家人口安全及国家长远发展目标的大问题,具有了公共利益的特点。

政府运用权威、公共政策进行管理、制约、导向,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特征之一,这也是人们认识“关爱女孩行动”政府行为的一个大背景。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针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抓住“专项治理出生性别比”这个关键,综合运用宣传、法律、教育、行政等手段,关注、尊重、维护和发展女孩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得到了初步遏制。

根据政策功能可以把这些政策划分为三种类型,即:鼓励保护性政策、打击控制性政策、宏观调控型政策。

(一)、鼓励保护性政策。

出台鼓励保护性政策的目的在于倡导、张扬先进、积极的价值观而否定、摒弃落后、愚昧的婚育观,进而在社会上树立起具有时代气息的新风尚。

在“关爱女孩行动”中,各地出台的鼓励保护性政策主要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质利益的诱导;主要是体现在对生育独女或二女孩的家庭或女孩本身的切身利益获得与维护方面。

这一政策的制定主要是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关爱女孩行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加、以党委和政府的名义公布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物质利益导向的扶助措施。

以江西省为例,省人口与计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下发的《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省人口与计生委制定的《关于为农村独生子女办理健康平安保险的指导意见》等等,都较好地体现了对农村二女户及家庭的关爱。

另外,全省共有70%的县(区)设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基金,各地卫生、教育部门实行了女孩就医、就学方面的多项扶助政策、积极开展“一帮一”等结对帮扶活动,加快女孩户家庭脱贫致富步伐。

在党委政府统一指导下,教育、卫生、工商、共青团、妇联和涉农部门积极发挥行业优势,把本部门日常工作与落实关爱女孩利益导向政策结合起来,使每个部门都能在其中发挥作用,做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人口与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做好计生家庭的一次性奖励工作;农村信用社、农业开发办、农业局等提供资金、信息、技术方面的优惠,优生扶助农村计生户发展生产;劳动就业部门、劳务输出单位和用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用农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独女户、二女户孩子就业;卫生部门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独女户、二女户小孩在本辖区内公办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减免,免收挂号费,酌情减免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

二是精神情感方面的鼓励与支持。

如江西一些县进行“十佳女孩”的评选,对优秀的女孩及家长披大红花,颁发奖状,以示荣耀,对评上的女孩支助其上高中、上大学。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上说,鼓励保护性政策的实施,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扶助对象直接地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为人们更好地理解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了宣传、示范的作用。

在看到“关爱女孩行动”鼓励保护性政策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还要清晰意识到以下两点:其一是,鼓励保护性政策实施效果的好坏,关健在于财力的支持,没有经济做后盾,这一政策在执行中就可能打折扣,政策受益者的人权益就可能打折,刚刚树立起“好政府”的形象就会受损。

因此,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的经济利益的扶助资金必须足够到位,财政预算一定要有足够的预留。

换言之,要实现我国在2010年出生性别比基本平衡的目标,鼓励保护性政策的力度只能加强,决不能削弱。

在实际调研中,我们还了解到,由于现有的物质利益诱导的政策其力度还非常小,如一个小学生,本应该交学杂费是210元,能免的只是杂费部分,如果一个家庭有两女孩同时读书,真正减免的金额还是小的。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财力薄弱,根本无力垫付这些的公共服务支出。

希望即将开始国家“十一五”规划将加大公共财政支出,对农村公共服务条件的改善带来福音,肯定也能为“关爱女孩行动”营造更良好的环境。

(二)、打击控制性政策。

针对社会上还存在许多严重损害女孩权利的行为和歧视女孩的偏向,制定一些强制性措施对一些行为如“两非”行为、弃婴、溺婴等等加以打击、控制是行政手段的一种。

我国广大农村有着几千年封建思想的统治,“男尊女卑”、“养儿防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封建落后观念仍深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再加上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家庭生育观发生巨大冲突之时,没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控制人们的生育行为,是不行的。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条文中相关条款、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都对保护女婴和女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贯彻好这些法律法规,还必须要有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这个办法也就是当地的“政策”。

当然,各地的措施必须是在不违犯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的,是有法可依的行为,特别是在当前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打击强制性政策与法律、法规相比,它有反映更及时、迅速和效果明显的特点,这也是政府履行行政职能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打击强制性政策主要是针对“B超”的使用。

这是因为,绝大多数人们认为,“私人诊所B超机的使用,或者某些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对B超机的滥用,都使流产中的女婴数量多于男婴。

这是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最直接原因”。许多地方,成立了由行政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有的地方甚至于开展跨省际的合作,如九江市与湖北、安徽等周边省的多个县建立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区域协作制度,经常互通信息、联合行动,还建立了超声和染色体检查技术准入制度鉴定胎儿性别监督制度、16周以上终止妊娠申请审批制度,对B超使用实行严格准入、挂牌上岗、持证检查、建立了监督、详细登记等制度,有效地堵住了管理的漏洞,为打击“两非”起到了威慑作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在执行政策时,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如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合力,那专项治理活动只能是走过场而已。

从现有的B超使用部门来看,一方面是人口计生部门计生服务站需用B超为优生优育做合法的孕产期检查,另一方面是农村医疗部门需用B超做一般性的医疗诊断的检查,但由于管理上的不严密与部门之间的配合出现漏洞,就可能出现即使发现了有人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之后有堕胎行为,但查处起来非常困难。

因为,很难判断是哪个部门人员造成了这一事实。

这也就是在一些地方,尽管出生性别比非常高,但却很难找到查处的对象的原因之一。

(三)宏观协调政策。

这一政策的主要功能在于从根源上消除人们的生育偏好,真正实现性别公正。

“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家庭生育的有计划与国家生育控制的有计划之间的矛盾。

在这个矛盾中,国家控制住了人口数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但家庭生育影响了婴儿的性别比结构,导致了女婴的短缺”。说到底,出生性别比失衡是长期以来封建思想“男尊女卑”、“养儿防老”没有清理的反映,也是长期以来我国“男女不平等”思想观念的积累。

因此,从源头上遏制出生性别比失衡,光靠短期专项治理只能是治标而不能治本。

加大国家在宏观政策层面上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才是找到了遏制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真正原因。

“我们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是1995年在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向世界作出的庄严的宣言。

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有“男女平等”的意识、有性别分析的眼光,使各种法律、法规在制定中能着眼于长远公共利益、着眼于社会公平与性别公正,从根源上消除出生性别比失衡,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所以,“关爱女孩行动”不能仅仅是为满足女孩或女孩家庭争得一些物质利益,而是要立足于解决妇女发展的阻碍,立足于妇女的战略利益的实现。

若只是解决了女孩或女孩家庭眼前的经济困难,社会上却大量存在女大学生(研究生)就业受到歧视、女性劳动报酬低与男性、女性角色主要定位于家庭、属于社会的“第二性”等诸多男女不平等的现象,那“关爱女孩行动”的鼓励保护性政策、打击控制性政策是不可收到预期效果,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生育偏好和对两性评价的标准。

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

宏观协调政策是应该锁定在消除男女不平等根源上,它不仅仅是营造一种氛围,宣传一种价值观念,更重要的是为具体政策措施提供法律保证。

穆光宗先生所言:“关爱女孩”重在“公正赋权”。

“关爱女孩行动”宏观协调政策的目标应该是重上提高妇女的能力建设上。

当然,没有具体配套措施与之跟进,宏观调控政策将变为符号政策或是象征政策,写在纸上,搁置在法律文本之中。

同理,政府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上没有具体措施,改变“重男轻女”观念没有物质利益作为保障,那就会掉入唱高调、玩空转的怪圈。

“关爱女孩行动”最终目的是要为妇女们长远发展奠定基础,而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眼前的困难。

如果宏观政策上诸如妇女的教育权、劳动权、生育权、参与权等方面不能在全社会形成保障网络体系,如果不能着眼于提高妇女发展的能力出发,即朗维分析框架中所言“妇女维权,使女人获得与男人同等的地位,平等参与发展过程,从而与男人在平等基础上控制各种生产资料”的话,那么,“关爱女孩行动”只能停留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层面上。

综上所述,“关爱女孩行动”的一系列公共政策,应有其三个不同层次的目标价值:长期目标:推动社会公正,实现性别平等,构建和谐社会;中期目标:出生性别比达到自然比值,人口质量得到优化,人们基本树立了新的生育观;近期目标:对“两非”行为进行遏制与打击,保障女孩的生存权。

这三个层次的价值目标是一个完整体系,损缺任何一个层次都可能导致整个价值目标体系的瓦解。

当然,这三个层次价值取向需要三个与之对应的政策保障:鼓励保护性政策是从微观的角度解决生育独女家庭或二女孩家庭与女孩的利益,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一个个行政相对人的充分理解与支持,好的政策难以维继。

如果宏观协调政策不能为提供足够的长远支持与供给,就意味着“关爱女孩行动”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对策。

宏观协调政则是立足于从长远、深层次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问题;而打击强制性政策只是一种策略选择罢了。

如果宏观协调政策不能得到真正的认同与贯彻,出生性别比也许依靠强打击强制性政策暂时的回落了,但反弹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因为强制性政策执行的基础是政策相对人极不情愿被迫服从,只要一放松,他们就可能反弹。

因此,打击强制政策执行其成本是三个政策执行中最高的,它得作用是有限的。

因此,这三个政策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整体的三个方面、相互补充不可偏废某一方。

二、“关爱女孩行动”政策执行中多重因素分析

影响公共政策效果的因素是多重的,有政策内容本身的、有政策执行者的、有政策相关利益人的、有政策执行环境等等。

即是说,同一公共政策,均会因以上多重因素中的某一个因素的差异产生不同的政策效果。

在人口问题上,我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制订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已形成了一系列的公共政策。

回顾我国20多年计划生育实践,从公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排斥到逐渐认同再到自觉执行的发展过程,实质上都是在政府主导、推动、公众参与的公共政策贯彻与执行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已形成了基本共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绝不仅是某一政府部门所能够做到的。

进而言之,“关爱女孩行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政府继续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新举措,仍然需要全社会来共同推进才可取得最佳效果。

各地人口与计生部门的确把关爱女孩行动纳入了本部门的工作之中。

“关爱女孩行动”中确定的这些政策从当下开展的效果来看,产生了积极影响,对一些侵害女孩权益的不良行为起了震慑作用,引起了一些国际媒体的关注,产生了良好的影响,等等。

我们在看这些正面的影响与作用的同时,还应清醒地意识到,“关爱女孩行动”因开展的时间短,人们对它的认识有限、其影响力有限、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远没有达到决策者设想的效果,不少的人仍然只是从局部利益出发,认为“出生性别比失衡只能是将在今后引发几千万中国男性公民配偶紧张”,并没有从社会公正、保障人权、国家长远利益等多重角度来认识出生性别比失衡将带来的严重恶果。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当谈起“关爱女孩行动”时,或是一些人说“那是计生部门的工作”,或是有人说“这个活动没有听说,只知道有‘春蕾计划’、‘希望工程’”;也有的人认为,现在各地出台的一系列“关爱女孩行动”政策措施,依然是具有输血性质的扶贫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人性别生育偏好上的“重男轻女”倾向;还有的人认为,“关爱女孩行动”只是在农村开展的,城里不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

诸如此类的看法,直接影响到“关爱女孩行动”的政策效果,甚至影响整个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效果,不得不引起人们进行更深的思考与分析。

首先,“关爱女孩行动”具体实施部门所能调动的资源有限,影响了政策效果。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公共政策的权威性,而公共政策的权威性又直接维系政策执行效果的高低。

实践中,各地区虽然都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甚至于“出生性别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但由于日常工作主要是由人口与计生部门承担,许多部门的同志认为“关爱女孩行动”就是人口与计生部门的事情了,对他们单位而言,只是“额外负担”。

这就使得“关爱女孩行动”中,具体实施部门产生了畏难: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都是政府的一个部门,除非分管省、市、县领导出面协调,否则平级协调不好办。

政府部门的分工是现代社会正常、有序运行的基本要求,同样政府各部门间的合作与配合也是实现公共利益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没有政府各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再好的政策也终将因各自为阵的政府办事程序与职能而分割了。

因此,增加“关爱女孩行动”具体实施部门的权威性与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横向联系是当代管理活动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平行执行机构之间应相互沟通信息、主动配合、协作。”良性互动。

只有把公共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和执行政策机构的权威性结合起来,才能使公共政策达到应有的效力。

其次,“关爱女孩行动”政策执行人员的素质与工作态度影响了政策效果。

“任何一项政策最终都靠执行者来实施,执行者对政策的认同、对政策执行行为的投入、创新精神、对工作的负责、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是政策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条件所在。”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认同水平关系影响政策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执行人对此问题的认识程度。

如果只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那可以说这样的政策只能是短期性的,所制订的办法只是为了完成短期内工作的需要。

客观地说,计生专干在人口日常管理中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涌现出许多感人的事迹。

但我们还得看到,光凭工作热情是搞不好工作的,那仍然处于被动之中,只有在提高了自身素质的基础上,把朴素的情感转化成对工作正确认识才可能发挥出工作的能动性与创造性。

“关爱女孩行动”面对的是老百姓的个人利益,如何使公共政策为百姓所认同、接受,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水平有巨大的活动空间。

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及干部提拔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关爱女孩行动”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执行起来马马虎虎,做表面文章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还有的地方以查处“两非”特别困难为由,对打击“两非”行为不力;还有的工作人员对中央强调的“七不准”很不理解,仍然习惯用强制性行政命令与手段,等等。

“关爱女孩行动”中公众参与的有限影响了政策效果。

“关爱女孩行动”的过程,对群众而言,是新婚育观念取代旧婚育观念的过程,采取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激起公众参与的热情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现实中,乡村人口学校的作用发挥的并不理想,对育龄对象的宣传、培训难以集中,即使是花大力气请了来育龄对象,也是匆匆而来,匆匆而去,只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而已。

所以在“关爱女孩行动”中也存在一些群众的不理解或片面理解的行为,这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策执行的效果。

三、几点建议

“关爱女孩行动”的目标主要是在努力实现“2010年实现出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这一目标离现在只有短短的四年时间,要达到这一基本目标,最少以下几点是当前十分迫切的任务。

首先,在全社会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与教育。

特别是加强各级决策者们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学习与理解,使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

从思想观念上解决“关爱女孩行动”的价值取向问题。

同时,还应加大寻求在新形势下构建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的新形式,解决人们观念更新问题。

关爱“女孩行动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的定位不准确,“关爱女孩行动”只能停留在工作层面上,而不能实现其真正目标。

当然,思想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但这努力一刻也不能放松。

各地在“关爱女孩行动”的政策类型上有着很大的差异性,究其原因,不仅仅有经济基础问题,更重要的是决策者们对“关爱女孩行动”认识问题所致。

其次,完善“关爱女孩行动”的协调机制,发挥相关部门的业务优势与职能优势,增大其协调能力与权威性。

在《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指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了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规定了社会团体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责任。

“关爱女孩行动”涉及到众多政府部门和组织系统,目前尚没有哪一个部门能够独立承担起计划生育工作全责,也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全部包下“关爱女孩行动”所有政策的执行。

因此,发挥人口与计生部门在人口工作中的业务与职能优势,党委、政府协调好教育、文化、财政、劳动人事、卫生、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是非常重要的,要有定期协调机制和稳定的工作机制,走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少、实际工作却难以落实的局面。

第三,确保各级政府对“关爱女孩行动”利益导向机制是长期延续不断的。

“关爱女孩行动”是政府倡导的、配之与具体政策利益导向的重大行动。

因此,政府投入的质与量,是直接关系这一活动目的’能否达到的关键。

在当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履盖社会全体成员,尤其是广大农村养老保险还非常薄弱,人们的生育偏好依然停留时间在“男强女弱”、“养儿防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传统观念之中,现实生活中各种信息又从不同的角度反映着社会上男女不平等的诸多现象,纠正人们在性别上的偏好,“关爱女孩行动”方面的政策是否配套、是否能落到实处是至关重要的。

鉴于过去我们一些政策调整中向群众解释不够,引发群众对政府误解的教训,更是要做好解释宣传工作,确保政府的权威性,从而消除群众对政策的疑虑。

政府在“关爱女孩行动”方面的手段、保证条件供给是否充分是与能否达到目的起着主导作用。

从现有的物质发展水平来看,在我国没有政府资源性的保护政策,难以达到在短时期内通过自然规律协调出生性别比目的。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说,人口问题直接与公共利益相连,在政府实施“十一五”规划中,强大对公共事务投入的基本精神指导下,确保“关爱女孩行动”的财政投入也是应有之义。

因此,在各级政府加大公共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增加对人口与计生事业相关事业的投入,特别是农村医疗、养老保障、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投入是切实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要求。

第四,建立“关爱女孩行动”监督反馈与目标管理考核机制。

在江西一些县区,不定期地组织人大、纪检、监察、人口与计生等相关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已扎二女户女孩子及其父母奖励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与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当事人严肃处理。

这些做法都非常好的。

但现有的计生考核指标体制分为“党政线”与“计生线”,还有计生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走形式、没有起到多大的实际作用。

如何使现有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与“关爱女孩行动”统一起来,还需要加入性别统计的指标,还需要严格按现有的制度执行,检查评估过程中的“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现象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

在“关爱女孩行动”中实事求是,把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情落到实处,还需要监督与考核机制完善与真正发挥作用。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 篇3

摘 要: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是一个复合性的话题。无论是对于政府、行政管理者、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个体、还是对于整个社会,乃至于公共政策本身,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的积极作用是勿庸置疑的。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民参与;民主监督

一、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

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通过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理论知识论述。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公家权利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政体。

第二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体现出来的是理想主义的民主范式,但就是这种理想主义发挥着人类社会无法停止的形而上学的冲动,这也是人本性的理想倾向。

第三民主行政理论,我国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理念的牢固树立,公众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地提高,民主和科学理念逐步深入公民意识,促进民主里也也逐渐成为共识。政府和智囊团也很重视民主行政中的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产物,民主行政在行政过程中体现行政权力因素以外,还应该体现行政权力对象的公民因素。

二、我国公共政策中公民参与的现状以及困境

1.我国工政策中公民参与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的短短的几十年,政府对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做了积极的推动。本文指出了一下几点分析我国公民参与的现状。

第一公民参与日益逐渐提高,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公共管理理念不断的创新,不断的完善逐渐的符合时代的要求,我国社会的整体改革对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外还逐渐建立和完善选举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民主行政立法制度,公民批评建议制度等。同样政府也在公开公共行政活动包括机关工作,工作总结,行政人员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情况,以确保政府的透明度和人民对政府行政活动的知情权。

第二公民参与制度的日益健全,宪法为重点的法律体系为公民参与合法行为提供了制度,规范的准则,不管是选举,党团,政治监督以及其他活动,都在法律和宪法或其他有关规范文件中得到确立。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选举法,工会法,集会游 行示 威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共事业捐赠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都有公民参与的相关内容。公民在法治基础上自主地参与公共政策活动,通过影响我国政府对权威性价值的分配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途径的多样化,我国对公民参与从宪法上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宪法对公民参政权的规定给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全体公民都有权参加公共事务,公民自身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一方面是实现公民权力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更愿意直接参与关系到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以及公共事务的处理。

2.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的主要途径体现

公民参与的主要途径体现在一下几点:

第一,民主选举制度选举的基本特征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从而实现公众的选举权。选举权是现代民主社会中的最基本政治权利。第二,信访制度我国国情的具体体现之一,人民群众通过写信渠道来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也是法律所赋予权力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同时信访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第三,参与政治团体活动参与政治团体活动是我国公民参与影响公共政策的重要方式。在我国,政治团体主要表现为各种群众组织,特别是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第三,听证会制度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第四,网络参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社会的普遍也为公民的政治参与生活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

3.公共政策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社会都面临着很多不可预测的问题。公民参与在现实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参与方式也有众多的问题。以下是我国公共政策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参与方式单一,公民参与能力不足,政务信息不透明,公民组织不完善。

三、完善和丰富我国公共政策中公民参与的相关对策

完善和丰富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渠道有完善公民组织,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参与意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完善参与方式单一和参与途径等几个方面。公民参与的深化和扩大已经是不可抗拒的力量,我国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也避免不了大潮流。公民政策中的公民参与不仅是民主的进一步实现更是实现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而且是公共政策公平,公开,有效实现的现实意义。不过目前,由于制度设计,参与渠道,公民自己的参与能力和文化素质方面的因素无论是参与的深度,参与的范围或者参与的广度方面制约我国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的畅通,并且存在诸多问题。现实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完善制度,畅通参与的途径,提高公民的法制素养和文化素养,健全公民参与制度等一系列途径来完善并广泛的推行。

目前,我国而言民主是一个双剑刀。现实生活中真正的推广民主还是存在诸多的复杂和困难。历史留下来的各种因素原因,我国的政治制度,行政制度不能快速的变革。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也短时间内不能满足全体公民,因为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更是需要很长时间来完善它巩固它。因此,完善公民参与是一个循环的动态的过程。对此,我们必须得有理性的态度。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加快。公民参与制度也会不断成熟,稳步推进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马骏 牛美丽著:公民参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2]蒲兴祖著: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黄建荣著:公共管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4]郭红玲著:公共政策学导论,西南交大出版社2007年版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 篇4

摘要:

媒体对公共政策的作用和影响主要体现在民众与政府的信息沟通以及监督执行方面,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皆能起到重大作用。

关键词:

公共政策媒体信息沟通监督执行

对于国家政治生活与长治久安而言,公共政策的制订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正确合理的公共政策将帮助政府机构更好地管理社会,服务民众。而媒体与公共政策本身就具有天然性的联系,能将信息集约、整合、沟通和传播,为广大社会群体提供了解公共政策、参与政府决策、表达切身利益和自身观点的机会。同时,也方便社会中的个体对政府行政作为与公共政策执行程度等加以监督,以保证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合法化、民主化及科学化。媒体又是国家进行政治社会化、塑造自身形象和增进政府合法性的重要舞台,国家利用这一公共空间加强与社会民众的交流,可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媒体在公共利益表达方面的功能

作为群众利益的表达渠道,大众媒体通过自身所提供的信息和舆论点,促使公众参与到政治决策当中,使得原本比较分散的公众意愿转化为明确集中的决策要求,再将政府部门的公共决策信息公开透明地传达给公众,最后将公众的意愿和建议反馈给决策者,使决策层可以充分了解社会成员的意见,能够不断对决策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有利于公共政策制定合法化、民主化及科学化。同时,利用大众传媒监督和纠正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偏差,对行政决策进行完善。媒体在公共利益表达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2009年5月7日,浙江大学毕业的谭卓在过杭州城西繁华路段斑马线时,不幸被一辆正在高速行驶的三菱跑车撞倒后身亡,而肇事者胡斌和朋友却在现场谈笑风生。由于该事件发生在杭州市的闹市区,惨案发生以后,社会舆论非常强烈,不管是在传统媒体,还是在网络媒体上,很多人都在发表着自己对这件事情的见解,最终引发了政府相关部门对该案件的重视。

在该案件当中,媒体作为一种具有话语表达、信息沟通、舆论监督等社会功能的公共平台,在平衡、统一和协调不同关系、不同利益的相关过程中,通过双向性的对称进行传播,让政府和公众可以在沟通和了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这一事件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媒体在信息对称传播当中的新角色,并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另外,媒体充当了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在当前信息化的社会,媒体的依存度已经越来越高,人们更加容易体会到大众传媒对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例如近段时间,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了河北武邑县周先生办理护照的新闻,报道中的周先生称从北京到老家往返6次,走了将近三千公里才最终将所需的证件的办理成功。以此事件为舆论焦点,《新京报》联合优数咨询进行了类似办理相关证件手续难的调查。该事件中,针对当前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普通群众办理手续困难的现状,由相关媒体进行联合深入地调查和了解,而后将产生问题的原因与解决的方式进行叙述,从而很好地落实了媒体实现公众利益表达的工作。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媒体作为一种可以让人们参与、理性平等进行对话的话语平台,是积极促进政府和公众有效交流、互动、沟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有效途径,最大限度地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减少利益输入的一些中间环节,有利于让公众接近决策的核心,从而来实现自主的利益,有效的进行表达;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沟通政府和公众的桥梁,媒体一般都是以弱势群体代言人的身份,为很多无法和决策系统进行接触的人群提供了表达问题和提出意见的窗口,从而有效的扩大政策问题的来源,同时还可以较为有效地克服政府决策的盲区。

公共政策制定中媒体的功能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媒体具有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具有促使问题进入到政策议程的功能。在媒体报道当中,媒体工作者需要先对所采集到的信息具有的价值进行选择后,才可以进行报道。媒体对现实世界选择性的报道对公共政策问题的提出非常有利。在一些具体的情况中,媒体在推动公共决策完善和改革的同时,还可以发挥关键性的作用,比如他所提供的一些真相有很大的可能是决策机构通过常规政府机构渠道不可能了解到的,或者是因为某些政府机构和部门由于各方面原因所造成的信息流失,从而导致决策者难以了解到。

二、媒体具有反映社会公众利益的功能。媒体有助于公共参与和公共政策的制订。媒体作为连接着公共决策和公众参与的有效桥梁,能够帮助很多不能够直接和决策系统接触的公众来公开的表达自己的诉求,让基层老百姓可以直接关注政策问题并且直接有效传达心声。媒体传递信息的及时性和直接性将会帮助那些分散公众及时参与到公共政策的过程中。所以,媒体具有强化公共利益表达的功能,它将真实地反映公众的利益。

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媒体的功能

公共政策规划后形成比较成熟的政策方案,最终在政府部门的允许下进行执行。在公共政策执行的过程当中,通过媒体能够提升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的科学性。

一、使政府机构、群众间的信息保持通畅。通常说来,媒体会拥有社会问题的现场资料和内部信息,在公共政策执行当中,媒体的优势可以为执行带来信息上的支撑和提供事实上的证据,消除群众对政府只从单一方面公布信息所产生的质疑感,同时实现群众、政府对于事件情况的跟进性了解。

二、避免公共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有限理性模式。该模式主要认为公共政策执行时,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受到来自多方条件的影响与限制,自身出现理性有限,所执行的工作不是在完全理性的环境下进行的。因此,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需要利用媒体的作用。如媒体通常会进行相关领域专家的采访,公布群众意见以及书写新闻评论的方式,尽可能多的为公共政策执行提供客观依据、建议参考,降低理性有限出现的可能性。

三、媒体能够起到政策执行前宣传,政策执行中监督和政策执行后讨论的作用。特别是在新媒体技术出现后,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交互性、多元性、瞬时性的网络媒体,媒体公共议程的设置逻辑也开始发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公共政策的执行就是整个政策体系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检验和落实政策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将这些政策转换成现实的唯一的途径。因此除了自身作用以外,还需要第三方予以支持,媒体则能够恰如其分充当起这一角色。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 篇5

论文摘要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统一于地方治理的实践中,因此,认识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一般来说,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相辅相成;其中,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地方立法的要求;同时,地方公共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地方立法的不足,而地方立法亦能从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精华,不断发展。

论文关键词 地方治理 地方立法 地方公共政策

谈及地方公共政策时,从广义角度来讲,地方公共政策由两大方面组成:一方面,地方政府负有使中央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在本地区内得以贯彻执行的责任;另一方面,按照中国的现行体制,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有权制定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定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重大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从狭义角度来说,地方公共政策则严格限制在地方行政机关对中央政府公共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决定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的开展两大方面。因此,认识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的关系其前提是明确地方公共政策的界限。

本文从地方公共政策的狭义外涵出发,将地方公共政策限定在地方行政权实施的内容内,来讨论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之关系。

一般来讲,《立法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中确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明确了地方立法权的归属和行使的基本品格要求,即地方立法权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有。

因此,在厘清了地方立法权和地方公共政策权的归属后,所谓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的关系,即主要表现为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相对应的人民政府之间在公共政策同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必须符合地方立法的要求

一般而言,公共政策起源于政治活动,其本质是社会利益分配的手段,为的是消除利益全体在利益寻求、利益分配、利益实现等方面的矛盾状态;而地方立法则是对特定地区内长期形成的定型化的本地区内重要客观现象的确认和规范。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遵行地方立法的要求。因为我们知道,在推进法治化的过程中,“法律永远是主导力量……政策为法律服务,是辅助力量。”

地方公共政策是特定地区的人民政府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设计,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因此,自然在稳定性和存续性上都逊于地方立法。在制定地方公共政策的时候,以地方立法为基本指针,注意研究地方立法的内容,保证地方公共政策符合地方立法的要求,从而保证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符合“法治精神”之要义。

美国法理学大师博登海默的理解:“公共政策这一术语,主要是指尚未被整合进法律中的政府政策和惯例。”因此,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严格遵行法治要求,做到合理性、合法性兼备。为了实现这一要求,在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公共政策的时候,就必须仔细研究相关地方立法的具体内容和立法程序,保障地方公共政策与地方立法的统一性。可以说,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离不开地方立法的影响,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保障。

二、地方公共政策能够弥补地方立法的不足

“我们对事实的相对无知,我们对目标的相对模糊”是人类,也是立法所不能摆脱的困境。可以说,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我们很难预知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利益冲突,也很难预知这些利益冲突可能发生的各种生活场景,以及在这些生活场景下会涉及哪些大小不等的价值目标。

进一步来说,地方立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对特定地区现在和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所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的一种预测,而社会生活本身却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正如梅因所讲:“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势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前进的,人民幸福的大小,完全取决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可以说,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便是以不断向前发展的社会为服务对象的。地方公共政策反映了特定时期特定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现实需求,是打开立法与现实缺口的重要方式,通过及时性的地方公共政策的有效介入,弥补地方立法滞后性之不足,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主义建设。

三、地方立法需要从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营养

地方立法是一种复杂的知识创造活动,需要经过提出法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案等非常复杂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也往往需要经过几乎同样的繁琐程序。因此,每一次地方立法活动,都是非常严肃的,同时也需要非常认真地研讨,并从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营养,对那些在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地方公共政策,也应当及时纳入地方立法的议事日程,仔细探讨,认真论证,对于那些确实符合本地区社会发展根本的地方公共政策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吸纳入地方立法中来,服务地方社会建设的大局。

地方立法需要从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营养,不单单体现在地方立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相反,汲取营养的过程应该是完全开放的,地方立法机关对地方公共政策应该采取持续连贯的态度,关注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整个生命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判别地方公共政策的效果,进而选出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为相应的地方立法做好基础准备。

总之,地方立法同地方公共政策,二者相辅相成,是地方治理的统一体。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其常务委员会的根本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具体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进行地方公共政策制定、执行的地方人民政府,将地方立法同地方公共政策有机结合在一起,各司其职,担忧相互配合,在科学发展观的统一引领下,扎实工作,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践行地方立法科学化,地方公共政策法治化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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