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新基金 申请创新基金 篇一
关于做好2014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7信息发布:武汉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公室本信息已被浏览20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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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14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即将展开。为此,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于3月4日正式发文(国科企金〔2014〕2号),明确了本创新基金项目的类型、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和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1.支持方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产品研发给予支持。
2.支持方式: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3.申请条件:
(1)申报项目技术领域符合科技部发布的《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
(2)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企业职工不超过300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企业资产总额及年营业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的新增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并已足额到位(提供当期银行对账单和专项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开发的承诺函)。
(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
1.支持方向: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工程化服务、技术培训服务、技术创业辅导服务等给予支持。
2.支持方式:无偿资助
3.申请条件:
(1)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已运行2年以上,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服务团队,本科以上学历从业人员占全体人员的60%以上。
(2)机构上财务运行状况良好,有合理的收费标准;具有明确的服务方向,持续性开展公共技术服务;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具有不低于30家的中小企业服务对象群体,较好的服务基础、服务能力;服务总体满意度较高(提供客户满意度相关证明材料),2013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公共技术服务收入须占营业总收入的60%以上(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合同、协议及凭证)。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项目
1.支持方向: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行为给予支持。
2.支持类型:阶段参股、风险补助、投资保障。
3.申请条件:符合《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规定条件的创
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请有意申报2014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所有项目申报均须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
()上的申报系统完成。
申报技术创新项目和创业投资引导项目的单位,自2014年3月10日起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准备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技术创新类项目的单位请在注册信息的行政区域栏中选择“湖北省武汉市”,并按网站说明提交纸质注册资料至我中心。
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的单位待正式通知下发后再行准备材料。
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张 媛(65692202)、王子麒(65692212)、陈光辉(65692209)、孙 淳(65692217)、吴 丹(65692232)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0919室附件: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创新基金申报材料 创新基金申报流程 篇二
创新基金的申请时间:每年的4月份。具体时间以科委及创新基金网站公告为准。
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创新基金优先支持的重点范围
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原则上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公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执行,同时重点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企业和项目,包括: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2)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
(3)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及项目;
(4)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5)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6)优先支持企业间的合作,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企业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从基金网络系统在线填写的网络申请材料pdf打印件、相关附件)。
其中附件材料包括:
(1)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的会计
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当年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报送企业本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5)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文件;
(6)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技术转移类项目需附相关合同;
(7)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8)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创新基金的申报流程
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时使用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企业需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1.企业注册流程
(1)申请创新基金的企业,在创新基金网站的“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信息;
(2)下载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将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注册承诺书、企业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装订成册,报送至市科委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4)服务机构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企业完成注册。如注册信息有变化,服务机构需确认后重新激活;
2.项目申请流程
(1)完成注册的企业,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络工作系统,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2)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填写申请材料;
(3)企业将填写完成的内容发送创业中心,同时将相关附件书面副本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创业中心;
(4)创业中心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进行相关的修订工作,企业将通过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分
别装订成册报送创业中心;如不符合申报要求,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5)创业中心将完成审查认证的材料报送市科委,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家联合评审。
(6)立项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分档支持,并与资金支持额度挂钩。
(7)对经过联合评审给予创新基金支持并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将通过北京市科委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立项项目由北京市科委统一推荐至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监理、验收
监理、验收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创业中心受北京市科委委托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监理
创新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应在每一内定期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和《统计快报》。
《监理信息调查表》是管理中心和地方监理单位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决定项目能否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统计快报》用于采集基金项目在本内实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情况。
《监理信息调查表》分为半年报和年报两个报表,分别用于了解本上半年和全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企业在未收到管理中心的正式验收通知前,均应按时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1)半年报
企业需上报以下材料:《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及软盘;企业6月份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地方拨款、股东追加资金、其他渠道融资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仪器设备购置、工程结算等资金支出凭证;1-6月份期间取得的、证明基金项目阶段进展情况的有效证明,如:检测报告、用户意见、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样机(品)照片等;1-6月份基金项目累计销售收入60%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项目产品未进入市场的除外)。
(2)年报
企业需上报以下材料:《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及软盘; 企业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地方拨款、股东追加资金、其他渠道融资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仪器设备购置、工程结算等资金支出凭证;6-12月期间取得的、证明基金项目阶段进展情况的有效证明,如:检测报告、用户意见、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样机(品)照片等。6-12月份基金项目累计销售收入60%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项目产品未进入市场的除外)。
基金项目承担企业第一次不交监理信息表,基金管理中心将向企业发出警告;两次不交监理信息表,项目做终止处理。对终止项目,基金管理中心视情况1-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基金项目。
创新基金项目执行期内,如发生在《合同》中未做明确规定、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需及
时向创业中心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创业中心负责审查有关材料,由北京市科委审批。
(二)验收
1.验收时间
凡是与管理中心签订了合同的基金项目,在合同到期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具体的验收时间作如下规定:
(1)按期验收:基金项目在合同到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验收的均视为按期验收。
(2)延期验收:基金项目在合同到期第六个月之后进行验收的,均视为延期验收。原则上延期验收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凡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延期期限在6个月内的。
(3)提前验收: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至少已经过一次监理点;
项目监理工作完成情况和监理信息质量较好;
项目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
凡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由企业提出申请,附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创业中心。
2.验收内容
基金项目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2001年以前申请的立项项目经济指标按考核,即验收时间点往前推算12个月内的累计指标;2001年(含2001年)以后申请的立项项目经济考核指标为项目执行期内的累计指标。
3.验收方式
(1)书面验收。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基金项目,原则上采用书面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2)委托验收。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基金项目,原则上采取委托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3)直接验收。对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基金项目,北京市科委将直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评和验收。
4.验收材料中企业上报材料内容要求
(1)《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数据软盘;
(2)《基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基金项目概况;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与合同完成情况;基金作用与效果;企业未来发展构想。
(4)《企业近期发展设想及融资需求调查表》;
(5)相关附件;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产品或样品的照片或样件;最近一个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加盖公章)。
中国创新基金 申请创新基金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的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我省设立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疮新资金)。为规范省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省创新资金用途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为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配套支持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和符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以下称“省创新资金项目”)。
第三章 省创新资金支持对象
第三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3、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条 承担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省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和企业:
1、不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第四章 省创新资全支持方式
第七条 省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八条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或有意向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3、贷款贴息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
第九条 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省创新资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市、地、县(市)等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3、对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进行必要的资金匹配,匹配金额原则上每项不超过国家创新基金资助总额的50%。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省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人员基本情况表》及《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经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荐,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邮寄给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企业来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内容原则上每两个月初审一次,初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项目是否符合推荐或资助条件、创新程度、企业法人与项目主要承担人、推荐意见等基本情况。初审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给推荐单位。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6)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8)申请贷款贴息,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或附贷款合同(复印件)。
(9)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在《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
(10)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六份上报。由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推荐给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项目,同时必须抄送一份给市(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方式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填写《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今后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到国家科技部而暂未被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凡符合省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经与推荐单位和申请企业协商后,申请企业愿意作为省创新资金项目申请的,则与直接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同等对待。
第六章 立项
第十八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省创新资金支持重点,审议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一起以联席会议形式审定省创新资金项目和国家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审定同意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与承担企业签订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将合同签订后的项目清单抄送省财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分两批下达,首批按批准总额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再拨付30%。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报告。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用书面审查、实地审查、委托地方科技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对基本完成省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结题,并拔付余下的30%的经费;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停拨经费,限期完成。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省创新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 省创新资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买仪器设备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创新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省财政主管部门对创新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和省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所要求的相关附件三份。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有关部门或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或撤销项目合同等措施;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省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省创新资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上交财政部门。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创新资金项目申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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