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一
集团领导:
因集团现有网站不能满足集团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为此,需对现有网站重新建设,重整架构。已达到加强集团形象建设、传播集团理念的目的。网站建设方案如下:
一、调整网站架构现有网站架构复杂,缺乏条理性。页面设计粗糙,缺乏美感。现作出以下修改建议:
1、根据集团现实情况,重新建设网站架构。
2、与网站开发公司合作,对网站架构重新调整。(以新网站架构为基础,对过场动画、一级页面、二级页面进行调整。)
⑴、过场动画过于简单。
⑵、首页调整结构,以企业动态、热点话题、项目咨询等新闻类内容为主。版面设计风格应简洁大方。
⑶、因二级页面内容多以文字和图片为主,所以在版面风格上要简洁明了,便于浏览操作。
二、收集、整理网站内容网站是一个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平台,因此所涉及的内容应完整全面。
1、根据新的网站架构,网站上所涉及的版块内容应由所对应的下属公司提供。
2、提供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应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3、即时性新闻事件,应第一时间传阅总部,以便上线发布。
三、网站日常更新及维护
1、即时性新闻应当日进行整理编辑上线发布,以保证新闻的可读性。
2、每日应对网站上的反馈信息进行整理编辑,由专人予以答复。
3、网站的日常更新及维护必须由专门人员操作。
4、一段时间内,要对网站上的历史内容进行整理存档。
专此请示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二
酒泉市能源局:
位于疏勒河中游的桥湾水电站,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运行三十多年来,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该电站运行年久,发电设备老化,存在众多安全隐患。为确保电站继续安全运转,20xx年业主单位委托市水电设计院编制了《桥湾水电站维修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筹资金480万元对水电站淘汰机型进行了技术改造,并补办了项目水保、安评、环评等手续,现申请贵局对项目审查核准。
一、项目名称:瓜州县桥湾水电站技改项目
二、建设性质:技改扩容
三、项目单位:瓜州县桥湾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项目法人:陈生福对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终身负责
五、建设地点:河东乡、疏勒河中游。
六、建设规模及内容:对水电站淘汰机型进行了技术改造,将原4×120千瓦机组,改造为4×160千瓦,并新装400千瓦新型节能立式发电机组2台,总装机容量为1440千瓦。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80万元,由瓜州县桥湾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自筹解决。
妥否,请批复。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三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贵院重新审理的原告钱长猛与被告宁河县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将原诉讼请求变更如下:
变更后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恢复原告教师工作;
2、判令被告补发原告自20xx年10月至实际恢复工作期间的工资;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整理后事实和理由:
1987年10月至1991年5月,原告在宁河县教育局芦台二中担任汽车司机工作。
1991年5月11日,原告被调入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任教师。
1993年1月份,经当时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1995年8月1日,经当时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续聘原告继续担任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教师,并向原告颁发了《聘用制干部证书》,此次续聘自1996年1月1日起,没有约定聘用终止时间。
此后,原告一直在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担任教师工作,并于20xx年10月被停发工资至今。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自1996年1月1日起即建立无固定期的聘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非有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不得解除该聘用合同。
目前,被告不给原告安排工作并停发原告工资,已经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劳动权益,原告故此依法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原告):×××
20xx年1月 日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四
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住 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平 职务:院长 电话:
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658.48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168.00 元;营养费 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904.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249.91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168.00 元;营养费 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2145.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xx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此致
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7月9日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五
常州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诉被告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在贵院审理之中,因之前原告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现司法鉴定报告已出具,故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119904.35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73600元、护理费219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31元、营养费3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9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892815.35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余款772815.35元,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47500元,即为725315.35元,由被告(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580252.28元。合计要求被告承担700252.28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申请望贵院裁准。
申请人: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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