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种表现心得体会500字 75种表现心得体会优秀5篇

75种表现心得体会优秀5篇

宗教极端 篇一

自治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

春暖大地,万象更新。自治区党委启动了以“适应发展稳定新常态、筑牢长治久安好基础”为主题的新春开局系列活动。自治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展是系列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自治区党委“一个引领,三管齐下”战略部署的重大措施。

此次工作展由伊利、乌鲁木齐、吐鲁番、巴州、阿克苏、苏州、喀什、和田八个地州展厅、厅局单位“综合”展厅,共10个展厅组成。

展览用详识的图片、简洁的文字、丰富的实物、生动的视屏。从一个侧面集中展示了自治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各单位“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效;充分体现了各族干部群众与宗教极端势力做坚决斗争的精神风貌。

宗教极端思想一日不除,新疆就永无宁日。成绩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彻底铲除宗教极端思想还需要长期艰苦的努力。让我们众志成城、携手并肩、主动进攻、持续发力,坚决打赢“去极端化”宣传教育的攻坚战。持久战,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保驾护航!

面对“三股势力”利用宗教问题与我争夺群众、制造混乱、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严峻、复杂形势,新疆把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思想教育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在全区开展的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自治区要求在反“四风”教育的同时,要把各族干部的政治立场坚定作为重要的教育内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于新疆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教育,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极端化要主动发声,敢于“亮剑”,坚决肃清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充分认识到只有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有新疆各民族的繁荣发展,才有新疆各民族人民的幸福安康。

同时,新疆还把加强宣传舆论阵地建设、主动发挥正面引导作用作为去极端化的重要工作来抓,对群众思想的正面引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加大宣传力度可通过网上、报纸等系列的宣传手段。加强对少数名族文字、语言等宣传教育,使宣传教育到基层,到群众。把《四个认同教育读本》、《三史教育读本》等面向群众的普及性读物大量印发到基层。自治区民委(宗教局)会同新闻出版部门,编写面向基层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的普及读本,连续3年以汉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3种文字印发到基层农村社区的宗教活动场所,介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宗教人士勤劳致富、科技致富、遵纪守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事迹,如《民族政策百题问答》、《宗教政策百题问答》、《反对宗教极端,建设美好家园》、《我们今天的生活》等,受到基层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普遍欢迎。

坚决反对极端化创建和谐社会,共同繁荣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换取美好家园。

宗教极端活动75种具体表现 篇二

识别宗教极端活动(75种具体表现)基础知识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我们要遏制和打击的对象。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往往和民族分裂、暴力恐怖主义相互交织,打着宗教的旗号,歪曲宗教教义,最终目的是制造民族分裂和进行暴力恐怖活动。

广大群众如果发现周围有符合以下特征的可疑人员,请与警方联系,社会稳定靠大家。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主要思想主张

1、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

2、抵制和攻击现行政策法规,主张用《古兰经》规范一切社会生活,盲目排斥和攻击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事物。

3、主张,排斥“异教徒”,孤立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排斥其他民族人员或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4、煽动“圣战”,主张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二、宗教极端的异常活动和苗头

宗教极端主义活动在初始阶段往往表现为反对传统生活习俗、反对现有法律政治制度的异常活动和苗头,目的是宣扬和推崇极端主义思想。

5、以宗教人士领取政府补贴为由,谩骂、侮辱爱国宗教人士,拒绝进入清真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

6、在正常宗教活动中与宗教人士争辩伊斯兰教教法、教义,宣扬极端思想。

7、歪曲新疆历史,不承认新疆历史上流传过佛教等其他宗教,排斥其他民族、宗教和文化。

8、以“异教徒”、“宗教叛徒”为由,侮辱、排斥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对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不握手、不问候、不往来、不结亲、有病不看望、死后不送葬”。

9、行为举止出现宗教极端特征,如中青年男性留大胡子,穿短腿裤,女性蒙面、穿“吉里巳甫”服,相互之间联系密切,结伙抱团活动。

10、饮酒吸烟人员突然戒酒戒烟,不与其他饮酒吸烟的亲朋好友甚至父母来往。

11、暗中资助和帮扶被我打击处理的危安犯罪人员亲属。

12、鼓动他人或不合常理与被击毙或判死刑人员妻子结婚。

13、故意扩大“清真”范畴,以宗教为由,宣扬禁烟禁酒;以“非清真”为由,抵制正常商品的流通。

14、以净化宗教为由,抵制现代或民族传统服饰、音乐、舞蹈及诗歌。

15、抵制正常麦西来甫、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读书、 歌唱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 、以宗教为由,拒绝接受政府管理,拒绝领取政府发放的低保、救助,拒绝申请、领取、使用甚至采取焚烧、损坏、丢弃等方式损毁政府颁发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17、以宗教为由,不让妇女外出活动和工作;强迫妇女穿“古里巴甫”服等。

18、不允许子女学习汉语,诋毁“双语”教育,损毁课本、伟人像等。

19、以学习宗教为目的,自动辍学。

20、饭店等餐饮场所斋月期间不营业、服务人员穿“吉里巴甫”服。

21、无故变实房产、土地、牛单等生活生产资料,有举家离开原籍或原居住地迹象,或无故突然迁出户籍。

22、在住处存放大量食品,或一次外出购买大量食物带回住处,并有异常活动迹象。

23、房屋、院落内设置地遵、暗道、密室、暗格或结构复杂、地处偏僻。

24、多名人员聚集活动,与外界缺少正常交往,活动可疑, 房屋内有供多人住宿的床位、地铺,同住人员年龄相仿。

25、无正当理由跨县、乡、镇、村参加宗教活动。

26、突然间不参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诡秘,与行为异常人员接触。

27、邻里交往异常,经常有陌生人和小孩诡秘出入。

28、宗教氛围浓厚人员家庭的小孩突然去向不明。

29’穿着“星月”图案文化衫,佩戴“星月,,标识的戒指、项链,使用“星月”等图案的钱包、挂件、手机壳,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张贴、悬挂“星月”旗帜,“东突”标识等带有宣泄狭隘情绪的饰品。

30、以文化交流为名,以传播极端思想为目的,定期教授土耳其语、鸟尔都语、阿拉伯语等。

31、在清真寺以外的公共场所(室内或户外)聚众进行礼拜,并有人领拜。

32、在住所查有与居住人身份、职业不相符的打印、复印、 刻录、装订等印制非法宣传品设备。

33、无正当理由,购买或储藏哑铃、杠铃、拳击手套、握力器、臂力器等器材以及地图、指南针、望远镜、绳索、帐篷等物品。

34,非生产生活、经营目的而大量购买烟花爆竹、硫磺、磷、乙醚、高锰酸钾、硝等易制爆、制毒等化学物品、砍刀、匕首、长矛、弓弩、弩箭等管制物品或器具。

35、无正当理由,多次或大量购买农药、钢管、堵头等生产资料,以及火柴、汽油、定时器、遥控器等生活用品。

三、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

对社会管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需要及时查处。

36、结婚典礼是不能喝酒、抽烟、跳舞、唱歌,葬礼时男性腰间不能带白色腰带,女性不能戴的白色头巾,戴黑色头巾;下葬时念诵的经文,要改成“强化伊斯兰信仰”之类的台比力克,不能哭,不能进行乃孜。

37、以清真和不清真为由,用“五个阿拉木”、“穆西热克”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破坏民族团结,制造宗教极端氛圈。

38、利用电信声讯台或互联网社交聊天群组(QQ、微信、

语音聊天室等)进行非法教学经、传教、非法“台比力克”活动。

39、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聊天软件交流学习、阅读非法宗教宣传品心得,推荐非法宣传品资料、文件。

40、随身携带或在住所查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书籍、音像制品及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电子书、音视频文件。

41、使用卫星接收器、网络、收音机等设备,非法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42、以强化宗教信仰为目的,复制、散发、传播《来自沙特的一封信》等境外宗教渗透非法宣传品。

43、抵制政府宣传教育,打砸电视机、广播设施等,拒绝收听观看正常的影视作品,攻击援疆、西气东输、户籍制度等发展管理措施。

44、强迫或变相强迫不信教的人做礼拜、封斋。

45、强迫、唆使、纵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46、鼓动、强迫子女或他人参加非法学经活动。

47、以学习宗教为目的,强迫子女辍学,不接受国家义务教育。

48、未经批准,在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聚众从事宗教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9、恢复或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强行征收宗教课税(扎卡提)。 50、煽动、组织、参与零散朝觐。

51、未经爱国宗教团体同意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52、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其他地方教职人员来当地进行宗教活动。

53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

54、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外组织或个人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相互联系进行宗教活动。

55、未经登记和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

5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57、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58、故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矛盾和混乱。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现实危害,需及时开展查处打击工作。

59、为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为末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以念“塔拉克”离婚;以宗教为由重婚、干涉计划生育政策。

60、公开追逐、辱骂、恐吓穿着时尚的群众。

61、以维护宗教教义为由,无故殴打、伤害饮酒人员、损毁烟酒商店,破坏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

62、破坏“三老人员”坟墓。

63、破坏公用设施,损毁各类宣传栏,偷盗和损毁清真寺内国旗,悬挂、张贴“圣战”旗帜、标识等。64、炒作、利用花帽、妇女蒙面等涉及民族宗教的敏感问题,煽动、串联、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等活动。

65、设立“宗教法庭”,用宗教教义强行裁判纠纷、对他人实旅经济处罚或体罚,妨害国家司法。

66、制作、贩卖、销售、运输、传播具有宗教极端内容的书籍,光碟、多媒体卡以及“吉里巴甫”服等物品。

67、在待售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中放入或利用维修之机放入宣扬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文件。

68、频繁使用“翻墙”软件登陆境外宗教极端网站,浏览、下载、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电子书或音视频文件。

69、在互联网上的论坛、社交群组或个人空间、微博、网站、网盘中上传、转载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0、利用手机微信等社交软件以及U盘、MP3,MP4、多媒体卡、移动硬盘等方式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1、积极组织、参与非法学经活动,并组织观看“伊言拉特”、“圣战”等内容的音视频资料,或在公开场合宣扬宗教极端思想。

72、利用互联网、传授制毒、制爆技术,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或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应用,传播涉恐涉爆网站网址、音视频链接。

73、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软件传授制毒、制爆技术。

74、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

75、组织、参与“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团伙,策划实施暴恐活动。

75种宗教极端活动的具体表现 篇三

75种宗教极端活动的具体表现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主要思想主张

1、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

2、抵制和攻击现行政策法规,主张用《古兰经》规范一切社会生活,盲目排斥和攻击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事物。

3、主张,排斥“异教徒”,孤立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排斥其他民族人员或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4、扇动“圣战”,主张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二、宗教极端的异常活动和苗头

宗教极端主义活动在初始阶段往往表现为反对传统生活习俗、反对现有法律政治制度的异常活动和苗头,目的是宣扬和推崇极端主义思想。

1、 以宗教人士领取政府补贴为由,谩骂、侮辱爱国宗教人士,拒绝进入清真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

2、 在正常宗教活动中与宗教人士争辩伊斯兰教教法、教义,宣扬极端思想。

3、 歪曲新疆历史,不承认新疆历史上流传过佛教等其他宗教,排斥其他民族、宗教和文化。

4、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为由,侮辱、排斥基础组织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对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不握手、不问候、不往来、不结亲、有病不看望、死后不送葬”。

5、 行为举止出现宗教极端特征,如中青年男性留大胡子,穿断腿裤,女性蒙面、穿“吉里巴甫”服,相互之间联系密切,结伙抱团活动。

6、 饮酒吸烟人员突然戒酒戒烟,不与其他饮酒吸烟的亲朋好友甚至父母来往。

7、 暗中资助和帮扶被我打击处理的危安犯罪人员亲属。

8、 鼓动他人或不合常理与被击毙或判死刑人员妻子结婚。

9、 故意扩大“清真”范畴,以宗教为由,宣扬禁烟禁酒;以“非清真”为由,抵制正常商品的流通。

10、 以净化宗教为由,抵制现代或民族传统服饰、音乐、舞蹈及诗歌。

11、 抵制正常麦西来甫、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读书、歌唱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

12、 以宗教为由,拒绝接受政府管理,拒绝领取政府发放的低保、救助,拒绝申请、领取、使用甚至采取焚烧、损坏、丢弃等方式损毁政府颁发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13、 以宗教为由,不让妇女外出活动和工作;强迫妇女穿“吉里巴甫”服等。

14、 不允许子女学习汉语,诋毁“双语”教育,损毁课本、伟人像等。

15、 以学校宗教为目的,自动辍学。

16、 饭店等餐饮场所斋月期间不营业、服务人员穿“吉里巴甫”服。

17、 无故变卖房产、土地、牛羊等生活生产资料,有举家离开原籍或原居住地迹象,或无故突然迁出户籍。

18、 在住处存放大量食品,或一次外出购买大量食物带回住处,并有异常活动迹象。

19、 房屋、院落内设置地道、暗道、密室、暗格或结构复杂、地处偏僻。

20、 多名人员聚集活动,与外界缺少正常交往,活动可疑,房屋内有供多人住宿的床位、地铺,同往人员年龄相仿。

21、 无正当理由跨县、乡、镇、村参加宗教活动。

22、 突然间不参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诡秘,与行为异常人员接触,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

23、 邻里交往异常,经常有陌生人和小孩诡秘出入。

24、 宗教氛围浓厚人员家庭的小孩突然去向不明。

25、 穿着“星月”图案文化衫,佩戴“星月”标识的戒指、项链,使用“星月”等图案的钱包、挂件、手机壳,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张贴、悬挂“星月”旗帜,“东突”标识等带有宣泄狭隘情绪的饰品。

26、 以文化交流为名,以传播极端思想为目的,定期教授土耳其语、乌尔都语、阿拉伯语等。

27、 在清真寺以外的公共场所(室内或户外)聚众进行礼拜,并有人领拜。

28、 在住所查有与居住人身份、职业不相符的打印、复印、刻录、装订等印制非法宣传品设备。

29、 无正当理由,购买或储藏哑铃、杠铃、拳击手套、握力器、臂力器等器材以及地图、指南针、望远镜、绳索、帐篷等物品。 30、 非生产生活、经营目的而大量购买烟花爆竹、硫磺、磷、乙醚、高锰酸钾、硝等易制暴、制毒等化学物品,砍刀、匕首、长矛、弓弩、弩箭等管制物品或器具。

31、 无正当理由,多次或大量购买农药、钢管、堵头等生产资料,以及火柴、汽油、定时器、遥控器等生活用品。

三、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涉嫌违反国家行政、治安、宗教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管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需要及时查处。

32、 结婚典礼时不能喝酒、抽烟、跳舞、唱歌;葬礼时,男性腰间不能带白色腰带,女性不能戴白色头巾,戴黑色头巾;下葬时念诵的经文,要改成“强化伊斯兰信仰”之类的台比力克,不能哭,不能进行乃孜。

33、 以清真和不清真为由,用“五个阿拉木”、“穆西热克”区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总价极端氛围。

34、 利用电信声讯台或互联网社交聊天群组(QQ、微信、语音聊天室等)进行非法教学经、传教、非法“台比力克”活动。

35、 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聊天软件交流学习、阅读非法宗教宣传品心得,推荐非法宣传品资料、文化。

36、 随身携带或在住所查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书籍、音像制品及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电子书、音视频文件。

37、 以清真和不清真为由,用“五个阿拉木”、“穆西热克”区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破坏民族团结,制造宗教极端氛围。

38、 利用电信声讯台或互联网社交聊天群组(QQ、微信、语音聊天室等)进行非法教学经、传教、非法“台比力克”活动。

39、 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聊天软件交流学习、阅读非法宗教宣传品心得,推荐非法宣传品资料、文件。

40、 随身携带或在住所查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书籍、音像制品及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电子书、音视频文件。

41、使用卫星接收器、网络、收音机等设备,非法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42、以强化宗教信仰为目的,复制、散发、传播《来自沙特的一封信》等境外宗教渗透非法宣传品。

43、抵制政府宣传教育,打砸电视机、广播设施等,拒绝收听观看正常的影视作品,攻击援疆、西气东输、户籍制度等发展管理措施。

44、强迫或变相强迫不信教的人做礼拜、封斋。

45、强迫、唆使、纵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46、鼓动、强迫子女或他人参加非法学经活动。

47、以学习宗教为目的,强迫子女辍学,不接受国家义务教育。

48、未经批准,在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聚众从事宗教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9、恢复或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强行征收宗教课税(扎卡提)。 50、煽动、组织、参与零散朝觐。

51、未经爱国宗教团体同意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52、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其他地方教职人员来当地举行宗教活动。

53、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

54、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境)外组织或个人组织的各种培训会议,相互联系进行宗教活动。

55、未经登记和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

5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57、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58、故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矛盾和混乱,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现实危害,需及时开展查处打击工作。

59、为未领取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为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以念“塔拉克”离婚;以宗教为由重婚,干涉计划生育政策。 60、公开追逐、辱骂、恐吓穿着时尚的群众。

61、以维护宗教教义为由,无故殴打、伤害饮酒人员、损毁烟酒商店,破坏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 62、破坏“三老人员”坟墓。

63、破坏公用设施,损毁各类宣传栏,头到和损毁清真寺内国旗,悬挂、张贴“圣战”旗帜、标识等。

64、炒作、利用花帽、妇女蒙面等涉及民族宗教的敏感问题、煽动、串联、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等活动。

65、设立“宗教法庭”,用宗教教义强行裁判纠纷,对他人实行经济处罚或体罚,妨害国家司法。

66、制作、贩卖、销售、运输、传播具有宗教极端内容的书籍,光碟、多媒体卡以及“吉里巴甫”服等物品。

67、在待售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中放入或利用维修之机放入宣扬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文件。

68、频繁使用“翻墙”软件登陆境外宗教极端网站、浏览、下载、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电子书或音视频文件。

69、在互联网上的论坛、社交群组或个人空间、微博、网站、网盘中上传、转载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0、在互联网上的论坛、社交软件以及U盘、MP3、MP4、多媒体卡、移动硬盘等方式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1、积极组织、参与非法学经活动,并组织观看“伊言拉特”、“圣战”等内容的音视频资料,或在公开场合宣扬宗教极端思想。

72、利用互联网、传授制毒、制爆技术,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或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应用,传播涉恐涉爆网站网址、音视频链接。

73、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软件传授制毒、制爆技术。 74、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

75、组织、参与“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团伙,策划实施暴恐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75种具体表现 篇四

识别宗教极端活动(75种具体表现)基础知识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我们要遏制和打击的对象。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往往和民族分裂、暴力恐怖主义相互交织,打着宗教的旗号,歪曲宗教教义,最终目的是制造民族分裂和进行暴力恐怖活动。

广大群众如果发现周围有符合以下特征的可疑人员,请与警方联系,社会稳定靠大家。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主要思想主张

1、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

2、抵制和攻击现行政策法规,主张用《古兰经》规范一切社会生活,盲目排斥和攻击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事物。

3、主张,排斥“异教徒”,孤立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排斥其他民族人员或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4、煽动“圣战”,主张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二、宗教极端的异常活动和苗头

宗教极端主义活动在初始阶段往往表现为反对传统生活习俗、反对现有法律政治制度的异常活动和苗头,目的是宣扬和推崇极端主义思想。

5、以宗教人士领取政府补贴为由,谩骂、侮辱爱国宗教人士,拒绝进入清真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

6、在正常宗教活动中与宗教人士争辩伊斯兰教教法、教义,宣扬极端思想。

7、歪曲新疆历史,不承认新疆历史上流传过佛教等其他宗教,排斥其他民族、宗教和文化。

8、以“异教徒”、“宗教叛徒”为由,侮辱、排斥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对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不握手、不问候、不往来、不结亲、有病不看望、死后不送葬”。

9、行为举止出现宗教极端特征,如中青年男性留大胡子,穿短腿裤,女性蒙面、穿“吉里巳甫”服,相互之间联系密切,结伙抱团活动。

10、饮酒吸烟人员突然戒酒戒烟,不与其他饮酒吸烟的亲朋好友甚至父母来往。

11、暗中资助和帮扶被我打击处理的危安犯罪人员亲属。

12、鼓动他人或不合常理与被击毙或判死刑人员妻子结婚。

13、故意扩大“清真”范畴,以宗教为由,宣扬禁烟禁酒;以“非清真”为由,抵制正常商品的流通。

14、以净化宗教为由,抵制现代或民族传统服饰、音乐、舞蹈及诗歌。

15、抵制正常麦西来甫、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读书、 歌唱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

16、以宗教为由,拒绝接受政府管理,拒绝领取政府发放的低保、救助,拒绝申请、领取、使用甚至采取焚烧、损坏、丢弃等方式损毁政府颁发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17、以宗教为由,不让妇女外出活动和工作;强迫妇女穿“古里巴甫”服等。

18、不允许子女学习汉语,诋毁“双语”教育,损毁课本、伟人像等。

19、以学习宗教为目的,自动辍学。

20、饭店等餐饮场所斋月期间不营业、服务人员穿“吉里巴甫”服。

21、无故变实房产、土地、牛单等生活生产资料,有举家离开原籍或原居住地迹象,或无故突然迁出户籍。

22、在住处存放大量食品,或一次外出购买大量食物带回住处,并有异常活动迹象。

23、房屋、院落内设置地遵、暗道、密室、暗格或结构复杂、地处偏僻。

24、多名人员聚集活动,与外界缺少正常交往,活动可疑, 房屋内有供多人住宿的床位、地铺,同住人员年龄相仿。

25、无正当理由跨县、乡、镇、村参加宗教活动。

26、突然间不参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诡秘,与行为异常人员接触。

27、邻里交往异常,经常有陌生人和小孩诡秘出入。

28、宗教氛围浓厚人员家庭的小孩突然去向不明。

29’穿着“星月”图案文化衫,佩戴“星月,,标识的戒指、项链,使用“星月”等图案的钱包、挂件、手机壳,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张贴、悬挂“星月”旗帜,“东突”标识等带有宣泄狭隘情绪的饰品。

30、以文化交流为名,以传播极端思想为目的,定期教授土耳其语、鸟尔都语、阿拉伯语等。

31、在清真寺以外的公共场所(室内或户外)聚众进行礼拜,并有人领拜。

32、在住所查有与居住人身份、职业不相符的打印、复印、 刻录、装订等印制非法宣传品设备。

33、无正当理由,购买或储藏哑铃、杠铃、拳击手套、握力器、臂力器等器材以及地图、指南针、望远镜、绳索、帐篷等物品。

34,非生产生活、经营目的而大量购买烟花爆竹、硫磺、磷、乙醚、高锰酸钾、硝等易制爆、制毒等化学物品、砍刀、匕首、长矛、弓弩、弩箭等管制物品或器具。

35、无正当理由,多次或大量购买农药、钢管、堵头等生产资料,以及火柴、汽油、定时器、遥控器等生活用品。

三、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涉嫌违反国家行政、治安、宗教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管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需要及时查处。

36、结婚典礼是不能喝酒、抽烟、跳舞、唱歌,葬礼时男性腰间不能带白色腰带,女性不能戴的白色头巾,戴黑色头巾;下葬时念诵的经文,要改成“强化伊斯兰信仰”之类的台比力克,不能哭,不能进行乃孜。

37、以清真和不清真为由,用“五个阿拉木”、“穆西热克”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破坏民族团结,制造宗教极端氛圈。

38、利用电信声讯台或互联网社交聊天群组(QQ、微信、 语音聊天室等)进行非法教学经、传教、非法“台比力克”活动。

39、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聊天软件交流学习、阅读非法宗教宣传品心得,推荐非法宣传品资料、文件。

40、随身携带或在住所查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书籍、音像制品及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电子书、音视频文件。

41、使用卫星接收器、网络、收音机等设备,非法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42、以强化宗教信仰为目的,复制、散发、传播《来自沙特的一封信》等境外宗教渗透非法宣传品。

43、抵制政府宣传教育,打砸电视机、广播设施等,拒绝收听观看正常的影视作品,攻击援疆、西气东输、户籍制度等发展管理措施。

44、强迫或变相强迫不信教的人做礼拜、封斋。

45、强迫、唆使、纵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46、鼓动、强迫子女或他人参加非法学经活动。

47、以学习宗教为目的,强迫子女辍学,不接受国家义务教育。

48、未经批准,在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聚众从事宗教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9、恢复或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强行征收宗教课税(扎卡提)。 50、煽动、组织、参与零散朝觐。

51、未经爱国宗教团体同意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52、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其他地方教职人员来当地进行宗教活动。 53

识别宗教极端活动(75种具体表现)基础知识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我们要遏制和打击的对象。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往往和民族分裂、暴力恐怖主义相互交织,打着宗教的旗号,歪曲宗教教义,最终目的是制造民族分裂和进行暴力恐怖活动。

广大群众如果发现周围有符合以下特征的可疑人员,请与警方联系,社会稳定靠大家。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主要思想主张

1、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

2、抵制和攻击现行政策法规,主张用《古兰经》规范一切社会生活,盲目排斥和攻击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事物。

3、主张,排斥“异教徒”,孤立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排斥其他民族人员或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4、煽动“圣战”,主张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二、宗教极端的异常活动和苗头

宗教极端主义活动在初始阶段往往表现为反对传统生活习俗、反对现有法律政治制度的异常活动和苗头,目的是宣扬和推崇极端主义思想。

5、以宗教人士领取政府补贴为由,谩骂、侮辱爱国宗教人士,拒绝进入清真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

6、在正常宗教活动中与宗教人士争辩伊斯兰教教法、教义,宣扬极端思想。

7、歪曲新疆历史,不承认新疆历史上流传过佛教等其他宗教,排斥其他民族、宗教和文化。

8、以“异教徒”、“宗教叛徒”为由,侮辱、排斥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对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不握手、不问候、不往来、不结亲、有病不看望、死后不送葬”。

9、行为举止出现宗教极端特征,如中青年男性留大胡子,穿短腿裤,女性蒙面、穿“吉里巳甫”服,相互之间联系密切,结伙抱团活动。

10、饮酒吸烟人员突然戒酒戒烟,不与其他饮酒吸烟的亲朋好友甚至父母来往。

11、暗中资助和帮扶被我打击处理的危安犯罪人员亲属。

12、鼓动他人或不合常理与被击毙或判死刑人员妻子结婚。

13、故意扩大“清真”范畴,以宗教为由,宣扬禁烟禁酒;以“非清真”为由,抵制正常商品的流通。

14、以净化宗教为由,抵制现代或民族传统服饰、音乐、舞蹈及诗歌。

15、抵制正常麦西来甫、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读书、 歌唱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

16、以宗教为由,拒绝接受政府管理,拒绝领取政府发放的低保、救助,拒绝申请、领取、使用甚至采取焚烧、损坏、丢弃等方式损毁政府颁发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17、以宗教为由,不让妇女外出活动和工作;强迫妇女穿“古里巴甫”服等。

18、不允许子女学习汉语,诋毁“双语”教育,损毁课本、伟人像等。

19、以学习宗教为目的,自动辍学。

20、饭店等餐饮场所斋月期间不营业、服务人员穿“吉里巴甫”服。

21、无故变实房产、土地、牛单等生活生产资料,有举家离开原籍或原居住地迹象,或无故突然迁出户籍。

22、在住处存放大量食品,或一次外出购买大量食物带回住处,并有异常活动迹象。

23、房屋、院落内设置地遵、暗道、密室、暗格或结构复杂、地处偏僻。

24、多名人员聚集活动,与外界缺少正常交往,活动可疑, 房屋内有供多人住宿的床位、地铺,同住人员年龄相仿。

25、无正当理由跨县、乡、镇、村参加宗教活动。

26、突然间不参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诡秘,与行为异常人员接触。

27、邻里交往异常,经常有陌生人和小孩诡秘出入。

28、宗教氛围浓厚人员家庭的小孩突然去向不明。

29’穿着“星月”图案文化衫,佩戴“星月,,标识的戒指、项链,使用“星月”等图案的钱包、挂件、手机壳,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张贴、悬挂“星月”旗帜,“东突”标识等带有宣泄狭隘情绪的饰品。

30、以文化交流为名,以传播极端思想为目的,定期教授土耳其语、鸟尔都语、阿拉伯语等。

31、在清真寺以外的公共场所(室内或户外)聚众进行礼拜,并有人领拜。

32、在住所查有与居住人身份、职业不相符的打印、复印、 刻录、装订等印制非法宣传品设备。

33、无正当理由,购买或储藏哑铃、杠铃、拳击手套、握力器、臂力器等器材以及地图、指南针、望远镜、绳索、帐篷等物品。

34,非生产生活、经营目的而大量购买烟花爆竹、硫磺、磷、乙醚、高锰酸钾、硝等易制爆、制毒等化学物品、砍刀、匕首、长矛、弓弩、弩箭等管制物品或器具。

35、无正当理由,多次或大量购买农药、钢管、堵头等生产资料,以及火柴、汽油、定时器、遥控器等生活用品。

三、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涉嫌违反国家行政、治安、宗教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管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需要及时查处。

36、结婚典礼是不能喝酒、抽烟、跳舞、唱歌,葬礼时男性腰间不能带白色腰带,女性不能戴的白色头巾,戴黑色头巾;下葬时念诵的经文,要改成“强化伊斯兰信仰”之类的台比力克,不能哭,不能进行乃孜。

37、以清真和不清真为由,用“五个阿拉木”、“穆西热克”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破坏民族团结,制造宗教极端氛圈。

38、利用电信声讯台或互联网社交聊天群组(QQ、微信、 语音聊天室等)进行非法教学经、传教、非法“台比力克”活动。

39、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聊天软件交流学习、阅读非法宗教宣传品心得,推荐非法宣传品资料、文件。

40、随身携带或在住所查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书籍、音像制品及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电子书、音视频文件。

41、使用卫星接收器、网络、收音机等设备,非法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42、以强化宗教信仰为目的,复制、散发、传播《来自沙特的一封信》等境外宗教渗透非法宣传品。

43、抵制政府宣传教育,打砸电视机、广播设施等,拒绝收听观看正常的影视作品,攻击援疆、西气东输、户籍制度等发展管理措施。

44、强迫或变相强迫不信教的人做礼拜、封斋。

45、强迫、唆使、纵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46、鼓动、强迫子女或他人参加非法学经活动。

47、以学习宗教为目的,强迫子女辍学,不接受国家义务教育。

48、未经批准,在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聚众从事宗教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9、恢复或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强行征收宗教课税(扎卡提)。 50、煽动、组织、参与零散朝觐。

51、未经爱国宗教团体同意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52、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其他地方教职人员来当地进行宗教活动。

53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

54、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外组织或个人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相互联系进行宗教活动。

55、未经登记和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

5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57、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58、故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矛盾和混乱。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现实危害,需及时开展查处打击工作。

59、为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为末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以念“塔拉克”离婚;以宗教为由重婚、干涉计划生育政策。

60、公开追逐、辱骂、恐吓穿着时尚的群众。

61、以维护宗教教义为由,无故殴打、伤害饮酒人员、损毁烟酒商店,破坏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

62、破坏“三老人员”坟墓。

63、破坏公用设施,损毁各类宣传栏,偷盗和损毁清真寺内国旗,悬挂、张贴“圣战”旗帜、标识等。64、炒作、利用花帽、妇女蒙面等涉及民族宗教的敏感问题,煽动、串联、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等活动。

65、设立“宗教法庭”,用宗教教义强行裁判纠纷、对他人实旅经济处罚或体罚,妨害国家司法。

66、制作、贩卖、销售、运输、传播具有宗教极端内容的书籍,光碟、多媒体卡以及“吉里巴甫”服等物品。

67、在待售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中放入或利用维修之机放入宣扬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文件。

68、频繁使用“翻墙”软件登陆境外宗教极端网站,浏览、下载、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电子书或音视频文件。

69、在互联网上的论坛、社交群组或个人空间、微博、网站、网盘中上传、转载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0、利用手机微信等社交软件以及U盘、MP3,MP4、多媒体卡、移动硬盘等方式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1、积极组织、参与非法学经活动,并组织观看“伊言拉特”、“圣战”等内容的音视频资料,或在公开场合宣扬宗教极端思想。

72、利用互联网、传授制毒、制爆技术,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或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应用,传播涉恐涉爆网站网址、音视频链接。

73、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软件传授制毒、制爆技术。 74、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 75、组织、参与“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团伙,策划实施暴恐活动。

识别宗教极端活动(75种具体表现)基础知识 篇五

识别宗教极端活动(75种具体表现)基础知识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我们要遏制和打击的对象。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往往和民族分裂、暴力恐怖主义相互交织,打着宗教的旗号,歪曲宗教教义,最终目的是制造民族分裂和进行暴力恐怖活动。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主要思想主张

1、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

2、抵制和攻击现行政策法规,主张用《古兰经》规范一切社会生活,盲目排斥和攻击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事物。

3、主张,排斥“异教徒”,孤立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排斥其他民族人员或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4、煽动“圣战”,主张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二、宗教极端的异常活动和苗头

宗教极端主义活动在初始阶段往往表现为反对传统生活习俗、反对现有法律政治制度的异常活动和苗头,目的是宣扬和推崇极端主义思想。

5、以宗教人士领取政府补贴为由,谩骂、侮辱爱国宗教人士,拒绝进入清真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

6、在正常宗教活动中与宗教人士争辩伊斯兰教教法、教义,宣扬极端思想。

7、歪曲新疆历史,不承认新疆历史上流传过佛教等其他宗教,排斥其他民族、宗教和文化。

8、以“异教徒”、“宗教叛徒”为由,侮辱、排斥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对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不握手、不问候、不往来、不结亲、有病不看望、死后不送葬”。

9、行为举止出现宗教极端特征,如中青年男性留大胡子,穿短腿裤,女性蒙面、穿“吉里巳甫”服,相互之间联系密切,结伙抱团活动。

10、饮酒吸烟人员突然戒酒戒烟,不与其他饮酒吸烟的亲朋好友甚至父母来往。

11、暗中资助和帮扶被我打击处理的危安犯罪人员亲属。

12、鼓动他人或不合常理与被击毙或判死刑人员妻子结婚。

13、故意扩大“清真”范畴,以宗教为由,宣扬禁烟禁酒;以“非清真”为由,抵制正常商品的流通。

14、以净化宗教为由,抵制现代或民族传统服饰、音乐、舞蹈及诗歌。

15、抵制正常麦西来甫、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读书、歌唱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

16、以宗教为由,拒绝接受政府管理,拒绝领取政府发放的低保、救助,拒绝申请、领取、使用甚至采取焚烧、损坏、丢弃等方式损毁政府颁发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17、以宗教为由,不让妇女外出活动和工作;强迫妇女穿“古里巴甫”服等。

18、不允许子女学习汉语,诋毁“双语”教育,损毁课本、伟人像等。

19、以学习宗教为目的,自动辍学。

20、饭店等餐饮场所斋月期间不营业、服务人员穿“吉里巴甫”服。

21、无故变卖房产、土地、牛羊等生活生产资料,有举家离开原籍或原居住地迹象,或无故突然迁出户籍。

22、在住处存放大量食品,或一次外出购买大量食物带回住处,并有异常活动迹象。

23、房屋、院落内设置地道、暗道、密室、暗格或结构复杂、地处偏僻。

24、多名人员聚集活动,与外界缺少正常交往,活动可疑,房屋内有供多人住宿的床位、地铺,同住人员年龄相仿。

25、无正当理由跨县、乡、镇、村参加宗教活动。

26、突然间不参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诡秘,与行为异常人员接触。

27、邻里交往异常,经常有陌生人和小孩诡秘出入。

28、宗教氛围浓厚人员家庭的小孩突然去向不明。

29、穿着“星月”图案文化衫,佩戴“星月”标识的戒指、项链,使用“星月”等图案的钱包、挂件、手机壳,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张贴、悬挂“星月”旗帜,“东突”标识等带有宣泄狭隘情绪的饰品。

30、以文化交流为名,以传播极端思想为目的,定期教授土耳其语、鸟尔都语、阿拉伯语等。

31、在清真寺以外的公共场所(室内或户外)聚众进行礼拜,并有人领拜。

32、在住所检查发现与居住人身份、职业不相符的打印、复印、刻录、装订等印制非法宣传品设备。

33、无正当理由,购买或储藏哑铃、杠铃、拳击手套、握力器、臂力器等器材以及地图、指南针、望远镜、绳索、帐篷等物品。

34、非生产生活、经营目的而大量购买烟花爆竹、硫磺、磷、乙醚、高锰酸钾、硝等易制爆、制毒等化学物品、砍刀、匕首、长矛、弓弩、弩箭等管制物品或器具。

35、无正当理由,多次或大量购买农药、钢管、堵头等生产资料,以及火柴、汽油、定时器、遥控器等生活用品。

三、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涉嫌违反国家行政、治安、宗教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管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需要及时查处。

36、结婚典礼时不能喝酒、抽烟、跳舞、唱歌,葬礼时男性腰间不能带白色腰带,女性不能戴的白色头巾,戴黑色头巾;下葬时念诵的经文,要改成“强化伊斯兰信仰”之类的台比力克,不能哭,不能进行乃玛孜。

37、以清真和不清真为由,用“五个阿拉木”、“穆西热克”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破坏民族团结,制造宗教极端氛圈。

38、利用电信声讯台或互联网社交聊天群组(QQ、微信、 语音聊天室等)进行非法教学经、传教、非法“台比力克”活动。

39、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聊天软件交流学习、阅读非法宗教宣传品心得,推荐非法宣传品资料、文件。 40、随身携带或在住所查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书籍、音像制品及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电子书、音视频文件。

41、使用卫星接收器、网络、收音机等设备,非法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42、以强化宗教信仰为目的,复制、散发、传播《来自沙特的一封信》等境外宗教渗透非法宣传品。

43、抵制政府宣传教育,打砸电视机、广播设施等,拒绝收听观看正常的影视作品,攻击援疆、西气东输、户籍制度等发展管理措施。

44、强迫或变相强迫不信教的人做礼拜、封斋。

45、强迫、唆使、纵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46、鼓动、强迫子女或他人参加非法学经活动。

47、以学习宗教为目的,强迫子女辍学,不接受国家义务教育。

48、未经批准,在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聚众从事宗教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9、恢复或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强行征收宗教课税(扎卡提)。

50、煽动、组织、参与零散朝觐。

51、未经爱国宗教团体同意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52、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其他地方教职人员来当地进行宗教活动。

53、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

54、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境)外组织或个人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相互联系进行宗教活动。

55、未经登记和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

5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57、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58、故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矛盾和混乱。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现实危害,需及时开展查处打击工作。

59、为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为末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以念“塔拉克”离婚;以宗教为由重婚、干涉计划生育政策。

60、公开追逐、辱骂、恐吓穿着时尚的群众。 61、以维护宗教教义为由,无故殴打、伤害饮酒人员、损毁烟酒商店,破坏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 62、破坏“三老人员”坟墓。

63、破坏公用设施,损毁各类宣传栏,偷盗和损毁清真寺内国旗,悬挂、张贴“圣战”旗帜、标识等。

64、炒作、利用花帽、妇女蒙面等涉及民族宗教的敏感问题,煽动、串联、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等活动。

65、设立“宗教法庭”,用宗教教义强行裁判纠纷、对他人实施经济处罚或体罚,妨害国家司法。

66、制作、贩卖、销售、运输、传播具有宗教极端内容的书籍,光碟、多媒体卡以及“吉里巴甫”服饰等物品。 67、在待售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中放入或利用维修之机放入宣扬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文件。 68、频繁使用“翻墙”软件登陆境外宗教极端网站,浏览、下载、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电子书或音视频文件。 69、在互联网上的论坛、社交群组或个人空间、微博、网站、网盘中上传、转载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0、利用手机微信等社交软件以及U盘、MP3, MP4、多媒体卡、移动硬盘等方式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1、积极组织、参与非法学经活动,并组织观看“伊吉拉特”、“圣战”等内容的音视频资料,或在公开场合宣扬宗教极端思想。

72、利用互联网、传授制毒、制爆技术,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或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应用,传播涉恐涉爆网站网址、音视频链接。

73、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软件传授制毒、制爆技术,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 74、以聚会、茶会的名义,聚集进行非法“台比力克”活动,宣讲“伊吉拉特”、“圣战”、“伊扎布特”或建立“哈里发”国家等宗教极端思想。

75、组织、参与“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团伙,策划实施暴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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