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篇一
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2、发生坏账损失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3、坏账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例如:
20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500万元,2008年2月收回已转销坏账3万元,200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600万元(坏帐计提比例1%)
1、借:资产减值损失 5万元
贷:坏帐准备 5万元
2、借:本年利润 5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 5万元
3、借:银行存款 3万元
贷:应收账款 3万元
4、借: 应收账款 3万元
贷:坏帐准备 3万元
5、借:坏帐准备 2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 2万元
6、借:资产减值损失 2万元
贷:本年利润 2万元
坏账准备会计处理(有例题 篇二
坏账准备如何计提?
【解答】企业应当定期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准备,对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
备抵法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一方面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使资产负债表上真实反映应收账款的价值。具体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下面通过例题的形式来系统的掌握坏账准备的业务核算:
【例题】某企业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 199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000元,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4‰。2000年发生坏账损失4000元,该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980000元。2001年发生坏账损失3000元,上年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中有2000元本年度又收回。该年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00元。假设坏账准备科目在1999年初余额为0。
要求:计算各年提取的坏账准备并编制会计分录(要求列出计算过程并作会计分录)。
【解答】解题思路:根据题目的要求知道本题计算的是各年提取的坏账准备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首先应判断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本题中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应当立刻反应到采用这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应当考虑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明确了解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后,以年为顺序一步步计算每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1)1999年应提坏账准备=800000×4‰=3200(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3200
贷:坏账准备
3200
2000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4000
贷:应收账款
4000
(2)2000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为:4000-3200=800(元)(借方)
而要使坏账准备的余额为贷方 980000×4‰=3920(元)
则 2000年应提坏账准备=3920+800=4720(元)(贷方)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4720
贷:坏账准备
4720
(3)2001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3000
贷:应收账款
3000
2001年收回已冲销的应收账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2000
贷:坏账准备
2000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收账款
2000
2001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的余额为:-800+4720-3000+2000=2920(贷方)
而要使坏账准备的余额为贷方 600000×4‰=2400(元)(贷方)
则应冲销坏账准备 2920-2400=520(元),即2001年应提坏账准备-520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520
贷:管理费用
520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84号)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企业可提取千分之五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企业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对坏账准备的处理,会计上采用的是谨慎原则,税法上采用的是根据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存在“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规定,应采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例题:
宏达公司估计坏账损失率为3‰,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业务资料如下: (1)2002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700000元。
(2)2003年未发生坏账,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000元。 (3)2004年也未发生坏账,年末应收账余额为600000元
(4)2005年发生坏账损失1500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00000元。
(5)2006年收回以前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1600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400000元。 (6)填写坏账准备计算表 答:(1)2002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700000元。 200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2100
贷:坏账准备
2100 2)2003年未发生坏账,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000元。 2003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300
贷:坏账准备
300 (3)2004年也未发生坏账,年末应收账余额为600000元 2004年末冲减多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600
贷 :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600 (4)2005年发生坏账损失1500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00000元。 2005年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
1500
贷:应收账款
1500 2005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1200
贷:坏账准备
1200 (5)2006年收回以前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1600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400000元。 2006年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又收回
借:应收账款
1600
借:银行存款
1600
贷:坏账准备
1600
贷:应收账款
1600
2006年末冲减多提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1900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1900 (6)填写坏账准备计算表
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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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即企业首先应当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形成坏账准备,并使各期末坏账准备余额合理地反映应收款项收现面临的风险水平,当某一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再根据其损失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注销相应的应收款项金额。同时还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既包括应收账款,也包括其他应收款,并且企业可以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四种方法中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随后,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13号)又对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做出了规范。
现行税法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84号)和《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也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核销坏账应具备的条件、收回已核销坏账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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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 也基本一致。但是,为了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法又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全额扣除”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实务中,企业通常是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再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以后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的,那么,对上述差异,应当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呢?会计制度和税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规范,相关教科书也都是在讲解所得税会计时,仅仅介绍一下初次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的纳税调整方法,至于以后应当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目前还是一个空白。现谨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供商榷。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确立这样一个理念,在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中,无论是税法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还是不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它们既都有可能在以后转回,也都有可能向以后递延,并对相关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确定产生影响。例如,甲公司2000年开始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年初应收款项余额为零,年末只有一笔当年新发生的应收账款1000万元尚未收回。甲公司考虑相关因素后提取了坏账准备15万元,则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10万元(15-1000×5‰)。如果甲公司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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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 全额收回了欠款,且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零,则会计上应将转回的坏账准备15万元全部计入利润总额;在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应以当年利润总额扣除10万元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道理是在甲公司转回的坏账准备15万元中,10万元已在2000申报纳税,2001年转回时不再纳税;另外5万元已在2000税前扣除,2001年转回时不再扣除,它实质上体现了不重复征税也不重复扣除的税收原则。如果甲公司至2001年末尚未收回上述款项,且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仍然是1000万元,则账面留存的坏账准备余额15万元2001应当不作任何纳税调整,此即坏账准备向以后递延的情形。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企业按年计提坏账准备,则在初次采用备抵法的,应当直接将计提的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种方法:即一般的纳税调整方法,首先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确定当年计提或转回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扣除或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然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年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含坏账准备,下同)金额,两者的差额即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的金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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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核销的坏账—收回以前核销的坏账+(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
对上述公式,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税法在确定可扣除的坏账损失时,实质上同时采用了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其中,核销坏账准予扣除,收回已核销坏账计入应纳税所得,属于直接转销法的应用;允许企业税前扣除按照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属于备抵法的应用,该项扣除可以视为税法的特准扣除。至于公式中的“(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一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是指上年末坏账准备余额中包含的原来税前扣除部分递延至本年后,应当按照应收款项新增余额的5‰增加本年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或者按照净减少部分的5‰扣减本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即转回以前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以避免重复扣除。
例如,A公司2002年开始采用账龄分析法核算坏账损失(假定不调整年初财务状况)。其2002-2005会计上确认的相关数据如下表(见附件):
相关事项如下:
2003,某债务人破产。A公司收到受理法院寄来的该债务人无破产财产可供偿债的宣告后,核销其原欠货款50万元,年末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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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收到上述债务人受理法院清偿款5万元(系法院追回的债务人隐匿财产分配额),年末提取坏账准备15万元。
2005,核销某死亡个人欠款10万元,其余应收款项均已收回,年末转回坏账准备账面余额20万元。
按照上述思路,A公司2002-2005就坏账准备涉及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确定方法如下:
2002: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坏账准备为20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1000×5‰=5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20-5=15万元,即调增应纳税所得15万元
2003;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坏账准备为40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50+(900-lOOO)×5‰=49.5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40-49.5=-9.5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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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坏账准备为15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5+(1300-900)×5‰=-3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15-(-3)=-18万元,即调增应纳税所得18万元
2005:计入利润总额的坏账准备为20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10+(0-1300)×5‰=3.5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20-3.5=-23.5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23.5万元
由于2005年末所有应收款项余额为零,原来确认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也得以全部转回,即:15-9.5+18-23.5=0。我们知道,A公司2002~2005年累计发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为55万元(即对某债务人的破产债权净损失45万元与某死亡个人的债权损失10万元之和),那么,通过上述处理,可以看到,累计,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坏账损失为55万元(20+40+15-20),累计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坏账损失亦为55,万元(5+49.5-3+3.5),两者的扣除数额最终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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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 完全统一。也就是说,即使在备抵法下,不论是从利润总额中还是应纳税所得中,企业最终可以扣除的仍然只能是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第二种方法: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虽然企业核销或收回的坏账都是通过“坏账准备”科目核算的,但它们可以通过影响坏账准备的具体应提取金额,而最终得以从利润总额中扣除或计入利润总额;这一点与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或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没有本质的差别,所以,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终极差别,仍然在于企业计提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按会计制度规定应从利润总额:中全额扣除或全额计入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只能限额扣除或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此,还可以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纳税调整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年末坏账准备余额-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6‰)-(年初坏账准备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年末坏账准备余额-年初坏账准备余额)-(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
公式的含义在于:当计算结果大于零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小于零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同上例,2002~2005的纳税调整方法如下:
2002,纳税调整金额=(20-0)-(1000-0)×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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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假定不调整年初财务状况,可以视同年初应收款项余额为零
2003,纳税调整金额=(10-20)-(900-1000)×5‰=-9.5万元
2004,纳税调整金额=(30-10)-(1300-900)×5‰=18万元
2005,纳税调整金额=(0-30)-(0-1300)×5‰=-23.5万元
实质上,第二种方法是对第一种方法的重新表述,但更加便于实务操作,对上述“转回、递延”理论的阐释也更加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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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税务与会计处理有差异 篇四
坏账准备:税务与会计处理有差异
坏账准备:税务与会计处理有差异
2013.3.18中国税务报
由于税法不认可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所以,企业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对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由此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案例
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坏账损失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2011年末,账面坏账准备余额为120万元(2011汇算清缴已作纳税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有借方余额30万元)。2012年5月,以银行存款形式收回2011汇算清缴确认并已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该坏账损失核销时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汇算清缴时,确认并核销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该坏账损失也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年末,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甲公司应如何对2011年和2012年涉及的坏账损失事项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分析
1.2012年5月,收回2011年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30
贷:坏账准备 30。
2.2012年汇算清缴确认并核销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80
贷:应收账款 80。
3、按照账龄分析法,2012年末账面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分析如下:
2011年末,账面坏账准备余额120万元,因2012年5月收回2011年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转回,贷记“坏账准备”30万元,2012年汇算清缴时,确认并核销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借记“坏账准备”80万元,从而使得2012年末坏账准备计提前的贷方余额为70万元(120+30-80)。由于2012年末账面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补提坏账准备110万元,即180-(120+30-80)=11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110
贷:坏账准备 110。
同时将补提的坏账准备110万元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11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10。
4、对补提的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2012年5月收回2011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在2011年汇算清缴时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年确认并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也已税前扣除,所以,当这两笔已作税务处理的款项通过坏账准备账户核算后,对坏账准备账户借方、贷方的发生额都应做相应的转回处理,甲公司2012年应补提的110万元坏账准备应减去(借方调整)当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80万元,加上当发生的前一已税前扣除后一又收回的30万元(贷方调整),如此调整后,甲公司2012年计提的需进行纳税调整的坏账准备为60万元(110-80+30),甲公司2012年因计提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60×25%=15(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15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贷:所得税费用 15。 上述分析及计算过程提醒我们,对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时,不能简单以年末对坏账准备的调整数作为纳税调整的金额,即不能仅以年末对坏账准备的补提数或转回数作为纳税调整的金额。上述案例中,若直接按照补提的110万元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甲公司则应补缴27.5万元(110×25%)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按照调整后的60万元作为201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加上2011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额120万元,甲公司前后两个因计提坏账准备而纳税调整的总金额是180万元,此金额与甲公司2012年末账面保留的坏账准备的余额完全一致。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只应就本与前一坏账准备账户年末余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各因计提坏账准备需纳税调整的总额等于最后一年末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所以,在日常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实务中,不管是会计、审计还是税务人员,不仅要注意计提坏账准备纳税调整的规律性,而且要注意学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忌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简单行事。作者:姚华祖 刘志耕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篇五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2007-02-02 21:55:3
5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
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
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也可按照前款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先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其确认数与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
企业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凡未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对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在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调整,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号规定: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计提坏账
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还规定,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方法主要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三种。由此可见,无论是提取坏账准备的依据,还是提取坏账准备的方法,其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是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当实际提取的坏账
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也不得补扣。
如果企业当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
案情说明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年月日,坏账准备余额为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万元。××年月日坏账准备余额为万元(本提取坏账准备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要求解答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数。
计算分析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年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额: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余额(万元)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特别提示国税发()号文件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这一规定与坏账准备的会计核算相同,在按上述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时,无需考虑应冲减的坏账准备(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和新增加的坏账准备(指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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