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培养方案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院科技队伍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我院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我院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结合国家科技战略和我院发展战略需求,突出人才工作重点,全面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的实施。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由“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支持国内科技领军人才”和“培养引进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目标、设岗要求和入选条件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计划”重点面向国家科技战略需求、重大科学工程任务以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建设的需求,以建设世界一流科技人才队伍为目标,在未来5年,引进和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200人;支持国内的科技领军人才400人;培养引进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600人。
第四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岗位设置,必须结合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的需要,结合国家实验室、国家(院)重点实验室、国家(院)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重要平台建设的需求,结合完成国家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重大任务和大科学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
(二)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队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推动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三)在相关领域取得过重要原始性创新成果或做出过重大的科技创新贡献,并在国际上具有较重要的学术地位和影响。
(四)一般应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掌握关键技术。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加强对我院现有或来我院工作的国内科技领军人才的支持。“国内科技领军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前沿发展态势。
(二)具有开阔的胸怀和人格魅力,能吸引、凝聚一批优秀人才,组织并领导创新团队攀登科学高峰或攻克高技术难关。
一般应为国家重大专项、重大科学计划(973、863等)、重要型号任务、大科学工程、中科院重大项目等任务的首席科学家或主要负责人,国际国内重要科技战略、规划、专项研究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加强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和引进。引进“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基本条件是:来自海外的参照“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相关标准;来自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一般应是正高级岗位上的青年学术骨干,并符合“百人计划”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支持内容
第八条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包括:
(一)根据学科领域的特点及人才回国后的工作内容,采取国家、院、所联合的方式,以提供优良事业平台为主,给予个性化支持。原则上,对实验科学领域的创新人才支持强度最高可达上千万元。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五年。
(二)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办公和实验条件,并在人员配置、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确保其尽快建立起规模、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三)用人单位可按岗位职责要求,根据引进人才的能力水平聘入相应的国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所聘岗位不占院核定的相应岗位等级职数和比例,并结合引进人才归国前的收入和国内实际消费水平协商确定薪酬。
第九条对国内科技领军人才的支持包括:
(一)重点支持科研工作平台建设,积极支持其主持或承担国家或院的重大科研项目;根据实际需要,为部分专家的前瞻性战略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优先支持创新团队建设,加强对团队成员出国访问、招收博士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支持。
(三)继续落实人才关心关爱的有关措施,建立并完善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学术休假制度。
(四)重点帮助解决后顾之忧,根据异地工作调动等实际情况,可给予适量的一次性安家补贴。
第十条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引进和培养,按照我院“百人计划”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予以支持。“百人计划”入选者终期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由院授予“优秀百人学者”称号。
第十一条根据《关于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建立“特聘专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5〕36号)
第四章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用人单位及各创新基地(专业局)根据我院规划的战略重点、重要学科方向布局,提出我院“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岗位需求目录”),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海内外发布。
(二)根据岗位需求目录,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向人才办推荐拟引进创新人才。各创新基地(专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领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人选进行院内评审,人事教育局协助参与相关工作。
(三)人才办汇总通过院内评审的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根据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各工作平台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创业人才的推荐,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根据院科技战略的前瞻部署,国内科技领军人才由各科技创新基地推荐,经人才办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或经相应组织程序聘用到重要岗位。
第十四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的招聘程序按照我院“百人计划”及“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国内科技领军人才的支持和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引进等有关工作均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才办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的各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院的相关规定,做到支持到位、服务到位、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支持的各类人才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在聘期间应遵守国家、院和本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按聘用合同的要求对计划执行情况及个人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十八条积极向国际学术组织机构、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科技领军人才;建立与科技领军人才联系联络的长效服务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现行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并按本办法制(修)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高层次人才培养方案 篇二
高层次人才是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根本,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力量,为了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准、能够引领学科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结合学校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紧密围绕学校建设目标、发展定位和学科建设实际,逐步搭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能够促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
建立和完善以教学科研基层学术组织为载体,以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为依托,汇聚优秀成果、凝聚拔尖人才、培养战略科学家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的拔尖人才培养模式。
坚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培养和造就一支以领军带头人为核心的,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逐步在优势学科确立人才的比较优势,在未来重点发展学科发挥人才的引领作用。为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学校的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强大的人才队伍支持。
二、计划体系
“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汉卿学者计划”。对于申报并已成为两院院士正式候选人的,通过一至两个培养期的培养,争取使其入选两院院士,培养期为5年。
第二层次:“攀登学者计划”。分批次重点遴选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在基础科学研究或工业及科技前沿研究方面取得丰硕成果的学科(学术)带头人,通过一至两个培养期的培养,使其申报并成为两院院士的有效候选人或达到申报两院院士的相应水平。培养规模为20至30人,培养期为5年。
第三层次:“英才学者计划”。分批次重点遴选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水平优秀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通过一至两个培养期的培养,使其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或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或达到相应层次水平。培养规模为40至50人,培养期为5年。
第四层次:“曙光学者计划”。分批次遴选一批在本学科领域崭露
头角的青年创新人才。通过一至两个培养期的培养,使其入选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或获得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或达到相应层次水平;或鼓励其进行原创性、探索性研究,使其成为在学校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建设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学术带头人。培养规模为80至100人,培养期为5年。
三、选拔条件
(一)汉卿学者
坚持教师职业理想、恪守教师职业道德,申报并已成为两院院士正式候选人。
(二)攀登学者
坚持教师职业理想、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入选过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或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当学术水平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三)英才学者
坚持教师职业理想、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协作意识强,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战略思维和创新性构想,学术思想活跃。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或获得过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或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或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当学术水平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曙光学者
坚持教师职业理想、恪守教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能够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或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开展探索性、创新性研究,且其研究内容属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的学科领域。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选拔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各学院(部、实验室、中心等)根据学校确定的选拔条件确定推荐人选。
(二)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推荐意见并参考各学科队伍实际情况,确定入选者。
(四)学校与入选者签订培养协议书。
五、培养与支持措施
(一)人才津贴
1、为“攀登学者计划”入选者每月发放五千元的人才津贴。
2、为“英才学者计划”培养人选每月发放三千元的人才津贴。
3、为“曙光学者计划”培养人选每月发放一千五百元的人才津贴。
(二)团队建设
1、为“汉卿学者计划”入选者每年提供4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团队建设及学术交流。
2、“汉卿学者计划”、“攀登学者计划”入选者领导的团队内部实行带头人负责制,实行团队整体考核。
3、在团(梯)队成员的引进补充、岗位聘任等工作中学校尊重“汉卿学者计划”、“攀登学者计划”入选者的意见。
4、培养期内,根据入选者的实际需求,可在博士生招生指标和博士后入站指标的投放上适度予以倾斜。
5、优先支持“英才学者计划”、“曙光学者计划”培养人选加入相应的团(梯)队或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组建创新学术团队,提高本学科的学术竞争力。
(三)交流培训
1、共性措施
(1)学校积极支持入选者开展国际合作交流,鼓励入选者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组织并在参加的学术组织或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兼职。
(2)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入选者在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和平台基地建设项目立项,同时:
学校积极利用与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研究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为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入选者开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搭建平台,促进其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果。
学校积极利用校际资源,协助以基础研究为主的入选者与国外同学科的高水平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协作关系,鼓励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创新。
(3)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入选者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保障入选者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4)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入选者申报国家各类奖励。
2、分类支持
(1)对于“汉卿学者计划”和“攀登学者计划”入选者
优先支持入选者主持或参加本领域内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支持入选者聘请高水平外籍教授来校工作、讲学或开展合作研究。
(2)对于“英才学者计划”培养人选
培养期内学校将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对培养人选的管理知
识、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以及领导艺术与方法等方面的培养;增强其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和危机意识,提升其战略思维能力。
(3)对于“曙光学者计划”培养人选
积极支持培养人选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深造。
积极为培养人选创造条件,鼓励研究方向应用性较强的培养人选通过企业博士后、校企合作研究及企业生产实践等培养环节,围绕企业重大技术问题及战略需求开展前瞻性研究,提高培养人选的研究能力及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等条件下,在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聘任等工作中对培养人选予以优先考虑。
根据实际情况,为培养人选配备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作为合作导师。
六、管理与考核
(一)对入选者在培养期内实行协议式目标管理模式。
入选者所在学院(部、实验室、中心等)要结合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本人提出的预期目标以及专家对照培养目标给出的相应建议,制定包括培养方向、培养期内承担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内容的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学校与“汉卿学者计划”、“攀登学者计划”和“英才学者计划”入选者签订培养协议书,学院(部、实验室、中心等)与“曙光学者计划”入选者签订培养协议书并报学校备案。
(二)入选者的考核实行阶段性目标考核和期满总体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培养期第三年进行阶段性目标考核,培养期结束进行期满总体目标考核。入选者培养期内不参加校内教师聘期考核。
1、阶段性目标考核的程序如下:
(1)入选者向专家小组汇报培养协议书中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培养计划的进展情况,专家小组进行评估并形成考评意见。
(2)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小组的考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资助培养。
2、期满总体目标考核的程序如下:
(1)入选者向专家小组汇报培养协议书的总体履行情况,专家小组进行总体评估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2)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小组的验收意见,决定入选者是否进入下一个培养期。
3、“曙光学者计划”中按“能够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或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开展探索性、创新性研究,且其研究内容属学校学科建
设发展需要的学科领域”条件遴选的培养人选的考核内容主要是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4、 对于建议继续资助培养的入选者,专家小组在考评的同时结合培养目标对入选者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三)培养人选在符合培养目标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最长可进行两个培养期的培养,特殊优秀的可适当延长。
(四)培养期内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培养协议自动终止:
1、第一层次的入选者申报院士成功。
2、第二层次的入选者成为院士正式候选人或者申报院士成功。
3、第三、四层次的培养人选获得培养目标对应的国家级人才项目。
4、中期考核不合格。
5、因学术道德或其它问题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
6、培养人选因病或因事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或调离学校。
七、附则
(一)本计划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二)本计划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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