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旷撞晋平公文言文注释 文言文《师旷撞晋平公》原文及翻译(4篇)

文言文《师旷撞晋平公》原文及翻译(4篇)

译文 篇一

晋平公和臣子们在一起喝酒。酒喝的正高兴时,他就得意地说:“没有谁比做国君更快乐的了!只有他的话没有谁敢违背!”师旷正在旁边陪坐,听了这话,便拿起琴朝他撞去。晋平公连忙收起衣襟躲让。琴在墙壁上撞坏了。晋平公说:“乐师, 您撞谁呀?”师旷故意答道:“刚才有个小人在胡说八道,因此我气得要撞他。”晋平公说:“说话的是我呀。”师旷说:“哎!这不是为人君主的人应说的话啊!”左右臣子认为师旷犯上,都要求惩办他。晋平公说:“放了他吧,我要把这件事(或“师旷讲的话”)当作一个警告。”

评价 篇二

司马迁指韩非好‘刑名法术’且归本于‘黄老之学’,一套由‘道’、‘法’共同完善的政治统治理论。韩非总结法家三位代表人物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思想,主张君王应该用‘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治理国家,此为法家之博采众长之集大成者。

秦始皇在初见韩非著作部份篇文内容就佩服地说:“寡人如果能见此人,与其同游谈论一番,那就是死也都无憾了!”在韩非死后,当代各国国君与大臣竞相研究其著作《韩非子》,秦始皇在他的思想指引下,完成统一六国的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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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篇三

被秦始皇所欣赏,并为秦统一全国、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后所奉行的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今天也有它一定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其“ 法、术、势” 相结合的理论。

中国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时期,原来单纯靠行政手段调节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方法已经不适用,需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主要的调节手段。因此,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加快了制法的步伐,也制订出了一大批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适用性的法律法规。韩非子“以法为本”的主张得到现实的实践,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韩非子还强调“以法为教”,也使我们更加懂得,除了制订法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韩非子的“术”是指君王统治的手段和策略,拿到今天来看,可以变为管理者的管理方法。如对被管理者要进行业务考核,要让其名符其实;对工作有成绩的给予褒奖,对工作不称职的给予责罚;在干部任免上要从基层选拔。韩非子说“使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 对于保证管理者的质量至关重要。

“势”就是君主的权力和地位,可以理解为国家权威。无论在专制时代还是民主时代,国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权威都是必须肯定的,否则政出多门,言出多家会导致混乱。我们国家正在深化改革,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搞活我们的经济,这就有可能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某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于统一的政令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致使中央的许多符合中国人民长远利益的法律、政策贯彻不下去,最终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使老百姓对国家的权威性提出疑问。所以我们必须要树立国家的威信,以便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

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多种价值观并存、多种道德观念碰撞的今天,重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非常有必要。虽然我们处于不同的时代,但同属新旧观念、新旧体制更替之时,我们也必须把“法”放在首要位置,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辅之以权威和手段,即:“抱法、处势、行术”,使我们的国家更具竞争力,保证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稳步发展。

注释 篇四

选自《韩非子》。

莫乐为人君——没有比做人君再快乐的了。

莫之违——没有人敢违背他

师旷——名旷,字子野,是春秋后期晋国宫廷中的盲乐师。

师旷侍坐于前——师旷陪坐在前面

援——执持,拿。

衽——衣襟、长袍。

太师——师旷。谁撞,即撞谁。

言于侧——于侧言。

哑——表示不以为然的惊叹声。

除——清除,去掉。除之:除掉他

故——所以

被——通“披”,披着。

师旷——盲人乐师。

是非君人者——这不是国君

谁撞——撞谁

释——放

酣——(喝得)正高兴的时候

喟然————叹息的样子

倒装句

太师谁撞:应为“太师撞谁”

惟其言而莫之违:应为“惟其言而莫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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